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防建設,保障征兵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中央軍委《征兵工作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關聯法規:全國人大法律(1)條國務院行政法規庫(1)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兵工作。
具有本省戶籍的公民和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均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每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個公民應盡的光榮義務。
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加強部隊建設、鞏固國防的一項重要任務,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滿十八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年滿二十二歲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
征集女性公民服現役,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省軍區、軍分區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兼同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本省征兵工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省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各級兵役機關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同級兵役機關、公安、衛生、教育、財政、民政、勞動保障、交通等部門成立征兵辦公室,并配備相應的征兵工作人員,負責辦理本行政區域的征兵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辦理本地區、本單位的征兵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應當積極配合做好征兵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切實措施,落實征兵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每年征兵工作任務由省人民政府、省兵役機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的征兵命令確定。
各級人民政府、同級兵役機關和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兵工作,確保兵員數量和質量。
征兵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廉潔自律,嚴格執行征兵工作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
第七條建立專業技術兵對口征補制度。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應當按照國家劃定的專業技術兵征集區,分配專業技術兵征集名額,做好專業技術兵征集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兵宣傳教育納入國防教育、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具體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會同宣傳、教育、司法行政、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征兵宣傳工作,廣泛開展愛國主義、革命英雄主義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做好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勵公民為保衛祖國積極報名應征。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