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考加分政策,浙江高考加分政策解讀
一、取消下列加分項目
1月1日起,取消下列高考加分項目:
1. 各體育類加分項目:參加重大國際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前6名、全國性比賽個人項目前6名和獲得國家二級運動員及以上證書者。
2. 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加分項目:參加中國數學奧林匹克、全國中學生物理競賽決賽、全國高中學生化學競賽(中國化學奧林匹克<決賽>)、全國中學生生物學競賽和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一、二、三等獎獲得者。
3. 科技類競賽加分項目:參加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獲得者和國際科學與工程大獎賽、國際環境科研項目奧林匹克競賽獲獎者。
4. 思想政治品德有突出事跡加分項目:見義勇為和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受到省級及以上黨委、政府表彰者。
5. 高職單考單招的職業技能競賽加分項目:參加全國數控技能大賽、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省職業院校數控技能大賽、省中職學校師生技能競賽暨全國中等職業教育技能大賽選拔賽、省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省電子商務大賽、省農業職業技能大賽、省中職學生創新創業大賽和省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特色項目技能大賽一、二、三等獎獲得者。
凡1月1日之前在高中教育階段已在上述項目獲得獎項或稱號,且符合浙江省招委等六廳局關于調整高考加分政策文件(浙高招委〔2010〕5號)規定資格的考生,高中應屆畢業當年參加高考仍可加分,分值為5分,其中高職單考單招的職業技能競賽一、二、三等獎加分值分別為5、4、3分。此后獲得相關獎項、稱號的考生均不再具備高考加分資格。
二、保留和規范下列加分項目
1. 烈士子女,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加分值為20分。
2. 景寧畬族自治縣、民族鄉(鎮)、民族村的少數民族考生(以戶籍為準),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考生,加分值為5分。
3. 少數民族自治縣、民族鄉(鎮)、民族村以外的少數民族考生保留加分政策到,加分值為5分,只適用于本省所屬高校在本省招生。2017年起取消這一政策。
4. 根據浙江省人大通過的《浙江省景寧畬族自治縣自治條例》“自治縣考生享有降分錄取照顧”的規定,戶籍在景寧畬族自治縣,且在當地完整完成高中階段教育的非少數民族考生,加分值為3分,只適用于本省所屬高校在本省招生。
外省籍隨遷子女在浙江省參加高考按浙江省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