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我國的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關系到政府形象。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當地食品安全負總責,統一領導,協調本地區的食品安全監管和整治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食品質量安全責任書。
一、各行政村村主任是本轄區食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食品質量安全負總責。
二、各行政村要成立領導小組,主要領導親自抓,把食品質量安全工作列入村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貫徹上級政府有關食品質量工作的會議精神和工作部署,提高責任意識。
三、各行政村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領導作用,細化并明確食品質量安全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切實抓好食品質量安全工作。
四、各行政村要堅決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增強大局意識,不以任何形式阻礙對食品質量的監管執法,決不充當不法企業和不法分子的“保護傘”。
五、各行政村要進一步搞好與有關職能部門的協調和配合,做好日常監管,克服在食品質量安全監督中不作為和亂作為的問題。
六、各行政村要督促本村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明確企業法人是本企業食品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明確企業必須合法經營,不得摻雜摻假,對拒不整改的制售假企業堅決予以取締,對相對人依法進行處理。
七、各行政村要建立質量監管協管員制度,確定專人負責,協助職能部門建立本村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基本情況臺帳,記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環境、生產設備、人員狀況、誠信記錄等基本情況,協助做好質量監管工作,及時報告和反映本村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動態和問題。
八、各行政村應積極向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推薦本村食品守法經營企業,建議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支持。
九、各行政村要確保本村食品質量安全隱患得到有效治理。由于監管不力,導致轄區內形成影響較大的假冒偽劣食品生產、加工、藏匿等違法活動或形成區域性假冒偽劣問題,較長時間未發現或發現后未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上級政府組織查處的,視為打假責任未落實,將嚴肅追究村主要領導的責任;對因不履行或未履行好相關職責而發生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將嚴肅追究責任;對包庇、縱容制售摻雜摻假食品違法行為或阻撓質量監督檢查執法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將嚴肅予以查處。
十、將食品質量安全工作列入各村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十一、本責任書不受換屆和*變動的影響,責任人如有更換的,接任者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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