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護責任書
年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采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與縣級人民政府簽訂的基本保護責任書的要求,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的規定”, 人民政府與 簽訂本責任狀。各縣(市)區(局)、鄉鎮、農林場、村行政主要負責人為當地耕地保護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及耕地保護工作負總責。
一、各級政府或組織應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工作,保證完成以下五項工作目標:
(一)耕地保有量:本年末,耕地面積不少于 公頃。同時建立健全耕地保護制度。
(二)基本農田保護:本年末,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少于 公頃。建立并保管好基本農田標識,并將基本農田落實到圖上、落實到村組、落實到地塊、落實到農戶,完善相應的管理制度,嚴格執行“五不準 ”規定。
(三)嚴格實行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四)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實施:切實落實好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按規定及時足額落實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費用,做好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
(五)補充耕地:經依法批準的各類非農建設用地,占用耕地或基本農田后,應按規定補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補劃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基本農田。
二、各鄉鎮、農林場、村對以下事項實行監督檢查,如有違反,應當立即制止,并及時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禁止破壞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和設施。禁止閑置、荒蕪耕地,承包者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終止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不準以退耕還林為名將基本農田納入退耕范圍。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以外,不準非農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不準以“以租代征”方式和以“休閑農業”等名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三、提倡和鼓勵農業生產者對其經營的基本農田施用有機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農藥。
四、本責任狀年度執行日期為當年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
五、本責任書執行、保護目標不受領導變更,選舉換屆的影響,責任人變動時必須做好交接工作。本責任狀一式三份,簽訂責任狀雙方和所轄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各執一份。
人民政府(章)(鄉鎮、農林場、村)(章)
負責人:負責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