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個別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在招生工作中存在未經批準異地招生,亂挖生源,搶注學籍,惡意競爭等違規行為,擾亂了我省普通高中正常招生秩序。為適應城鎮化進程的需要和滿足人民群眾接受多樣化優質教育資源的需求,進一步加強跨市(州)招生管理工作,現就做好公辦普通高中學校跨市(州)招生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跨市(州)招生計劃。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核定的招生范圍和招生計劃招生。原則上四川省一級示范性普通高中可向市(州)教育局提出跨市(州)招生申請,由市(州)教育局核準后報教育廳。經教育廳同意后,公辦普通高中學校可跨市(州)招收少量學生(首次核準的學校原則上跨市(州)招收的學生不超過1個班,班額為56人)。此前經教育廳同意可跨市(州)招生的部分四川省二級示范性普通高中可繼續跨市(州)招生。
各地要將公辦普通高中學校跨市(州)招生計劃納入相關學校統一招生計劃,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二、強化招生管理。各地要加強跨市(州)考試招生工作的統籌管理,做好跨市(州)考試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工作,確?荚囌猩ぷ鞴焦、安全有序進行?缡校ㄖ荩┱猩墓k普通高中學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異地組織招生宣傳和招生考試。為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證義務教育在校學生完成規定學業,公辦普通高中學校跨市(州)招生須安排在各地高中階段招生考試結束后進行,不得提前組織考試和錄取新生。
民辦普通高中學校經市(州)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獨立舉行普通高中招生考試,考試時間應當安排在各地高中階段招生考試結束后進行。
三、規范招生秩序。學校不得委托個人、社會中介機構組織代理招生,不得以減免學雜費、補助生活費、獎勵考試成績排名靠前學生、虛假宣傳等不正當手段搶拉生源,不得招收已被其他學校按規定程序錄取的學生。公辦普通高中學校不得以民辦學校名義招生,不得將以民辦名義招收的學生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民辦學校也不得以公辦學校名義招生,將以公辦名義招收的學生安排在民辦學校就讀。
四、加強監督檢查。推進實施“陽光招生”工程,公辦普通高中跨市(州)招生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招生范圍、招生程序、錄取方式、收費標準、錄取結果“七公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加強管理,規范招生錄取行為,嚴肅招生工作紀律,加大整治和監管力度。嚴格按規定審查學校新生錄取名單,認真把好學籍注冊關口。省教育廳重點對省一級、二級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學生學籍注冊工作進行監管,對學校未按規定招收的學生不予注冊學籍,并及時予以糾正;加強對各地、學校招生工作的檢查,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堅決查處擾亂我省招生工作秩序的違規違紀行為。我廳將對招生中存在違規違紀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學校視情節輕重,給予取消跨市(州)招生資格,警告、降級直至撤銷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稱號的處理,對存在招生違規行為的學校依法處罰,并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各級教育紀檢監察機構要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及時排查問題苗頭和管理風險,督促所轄地區和學校嚴格遵守紀律規定,切實維護群眾利益和教育公平。
各市(州)教育局要于今年5月20日前將申請跨市(州)招生的學校名單、招生辦法、招生計劃等報教育廳。教育廳于5月底將具備跨市(州)招生資格的學校及招生計劃在教育廳門戶網站公布。各市(州)應于7月底前將跨市(州)招生結果報教育廳基教處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