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教育局,有關直屬學校:
為規范我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行為,平穩、有序地完成小學、初中招生工作,促進教育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城市義務教育招生入學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5〕1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現就我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確招生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工作原則
(一)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要有利于保證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有利于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有利于實施素質教育。
(二)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以區、縣(市)為主,實行屬地管理。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開展招生工作。市屬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納入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三)公辦學校招生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原則;民辦學校招生堅持免試入學原則,可以自主確定招生的范圍、標準。嚴禁學校以考試或變相考試形式進行招生。
(四)堅持程序規范,把義務教育招生工作作為規范辦學的重要環節,做到公平、公正、公開。
(五)周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區、縣(市)要結合本地實際,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周密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工作推進制度、劃片決策制度、入學監督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招生方案須經區、縣(市)政府批準,報市教育局備案后方可實施。
各區、縣(市)的招生方案要在5月5日前報市教育局。
二、認真執行招生工作的各項規定和要求
(一)明確招生對象。小學招生對象為年滿6周歲(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在我市暫住且符合在我市就讀條件的適齡兒童。
適齡兒童、少年因特殊原因需暫緩入學的,應由其法定監護人向其居住地(戶籍所在地)所在學區公辦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報所在區、縣(市)教育局批準,方可暫緩入學。暫緩入學期滿,沒有特殊原因的應及時入學,確需繼續暫緩入學的,要繼續提出申請并經批準后,方可繼續暫緩入學。
初中招生對象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在我市暫住且符合在我市就讀條件的小學應屆畢業生。
(二)公辦小學實行就近劃學區招生。公辦小學招收區、縣(市)教育局劃定的入學學區內和統籌安排的適齡兒童,不得跨學區招生。適齡兒童入學報名時,應提交適齡兒童及其監護人的戶口、居住情況證明(房產證等)、適齡兒童本人的預防接種證等有關證件。適齡兒童與監護人不在同一戶籍、戶籍與常住地址(房產證等)不符的,由區、縣(市)教育局根據實際情況統籌安排學校就學。
要合理劃定新建居住區的學區。區、縣(市)教育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根據適齡學生人數、學校分布、學校規模、交通狀況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學原則,依街道、路段、門牌號、村組等,劃定新建居住區的入學學區,確定就學學校。
已劃定的學區要相對穩定,確需調整時,應由區、縣(市)教育局進行審慎論證,報當地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三)公辦初中實行對口招生。公辦初中招收所在區、縣(市)教育局指定的對口小學畢業生和統籌安排的小學畢業生。
(四)妥善安置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入學。視障、聽障、智障適齡兒童原則上應到居住地所在區、縣(市)舉辦的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或市特殊教育學校就學;視障、聽障、智障適齡兒童能夠適應普通學校學習的,也可以到普通學校就學,普通學校不得拒絕接收。
(五)做好民族學校招生工作。在堅持自愿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到本民族學校就學。到本民族學校入學的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原則上應到居住地所在區、縣(市)民族學校就學,居住地所在區、縣(市)沒有本民族學校的可到我市其他本民族學校就學。
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不到本民族學校就學的,享受其他適齡兒童少年同等待遇,可到居住地學區學校入學。
在民族小學畢業的小學生,不再就讀民族初中的,可回戶籍所在地就讀初中。學生家長須在6月12日前向畢業學校提出申請,由學生戶籍所在區、縣(市)教育局統籌安排入學。
(六)做好農村偏遠地區適齡少年兒童入學工作。各區、縣(市)要加大投入和管理力度,辦好村小學和教學點,確保農村偏遠地區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未經省教育廳批準,村小學和教學點不得隨意撤并。
(七)嚴格規范公辦義務教育學校招生行為。公辦學校不得招收擇校生,有擇校需求的適齡兒童少年可到民辦學校就讀。禁止公辦學校招收擇校生,嚴禁公辦學校收取擇校費,禁止要求家長到學;虻綄W校指定單位繳納各種名目的擇校費行為,嚴禁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
所有小學、初中不得舉辦快、慢班和重點班,堅決糾正中小學擅自舉辦實驗班、特長班以及違規收費的作法。義務教育學校原則上不得舉辦學科實驗班。因教育教學改革確需舉辦實驗班、特長班的,必須經省教育廳批準后方可進行實驗,并不得加收費用。
(八)嚴格規范民辦學校招生行為。民辦學校要在招生報名前制定招生方案、招生計劃,經所在區、縣(市)教育局審核備案后方可向社會發布。民辦學校招生方案的內容應包括學校辦學情況、招生計劃、招生辦法、招生程序、報名時間、招生時間、收費標準等。民辦學校在招生方案中要做出公開承諾,保證學校招生嚴格執行我市民辦學校的各項招生規定,嚴格遵守招生工作紀律,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民辦學校要嚴格執行招生計劃,不得超計劃招生,不得招收借讀生,不得擅自提前招生,不得通過文化課考試招生,不得通過文化補習學;蚱渌麢C構考試招生,不得以奧數考試成績或其他競賽成績作為錄取依據。民辦學校招生過程要向教育行政、督導、監察等部門公開,自覺接受監督。
民辦學校不得擅自在公共媒體上發布招生廣告或向社會散發宣傳材料。確需發布的,必須經區、縣(市)教育局審核,報市社會力量辦學管理辦公室備案后方可發布。
(九)民辦學校實行網上報名辦法。民辦學校要建立網上招生報名系統,在規定時間開通網上報名系統接受學生報名。學生在網上填報報名志愿表,獲取網上報名號。各民辦學校受理報名時,應拒收奧數、英語等級考試等各類競賽獲獎證書、等級考試證書,拒收各種特制的學生個人簡歷。
(十)民辦學校可以通過面談、電腦隨機派位等方式招生。民辦初中學校向同意錄取的學生發放錄取通知書。被民辦初中錄取的學生,憑錄取通知書和民辦初中學校出具的繳納學費收據,到畢業小學校開具《民辦學校錄取確認書》,交給錄取學校,完成錄取確認工作。民辦初中學校憑《民辦學校錄取確認書》提取學生檔案、接收學生入學、建立學籍,區、縣(市)教育局憑《民辦學校錄取確認書》,為民辦初中學校提取被錄取學生的小學檔案,審核學生學籍。小學只能為每名被民辦初中學校錄取的畢業生出具一份《民辦學校錄取確認書》,不得為一個畢業生出具兩份以上(含兩份)《民辦學校錄取確認書》。
民辦學校要在規定日期內完成錄取工作,填寫《哈爾濱市義務教育民辦學校新生錄取名冊》,并在7月17日前報區、縣(市)教育局和市教育局備案。城區民辦初中新生由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一調檔。
(十一)加強對民辦學校招生工作的指導和管理。各區、縣(市)教育局要加強對民辦學校招生工作的指導,對民辦學校的網上報名系統、自主招生方案、招生廣告和招生簡章等要嚴格審核,及時糾正違規內容。
民辦學校違規招生的,所在區、縣(市)教育局要責令校長或有關責任人員及時糾正;民辦學校拒不糾正的,教育行政部門對其違規招收的新生不予提檔和建立學籍,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十二)規范體育、藝術基點校的招生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體育、藝術基點校的整體規劃和招生工作的管理。省級以上初中體育、藝術教育基點校可以在學校所在區、縣(市)招收批準項目的體育、藝術特長生,原則上不得跨區、縣(市)招收特長生。個別項目基點校確因市重點扶持項目組隊需要,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按照批準的范圍、數量、方式招生。小學體育、藝術教育基點校和省級以下初中體育、藝術教育基點校均不得跨學區招收特長生。
要嚴格控制省級以上初中體育、藝術教育基點校特長生招生數量,特長生招生數量不得超過學校新生總數的5%。
區、縣(市)教育局負責制定本地區體育、藝術特長生招生辦法,確定本地區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的條件,建立健全特長生資格認定制度。
區、縣(市)教育局須將本地區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學校的名單、項目名稱、招生名額、招生時間和招生辦法于6月10日前報市教育局備案并向社會公示。要嚴格按公示的學校、項目、名額、時間和辦法招生,招生結果要向社會公示。
嚴禁學校以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為名招收擇校生,嚴禁通過文化課考試招收特長生。
(十三)妥善解決集體戶口、拆遷(棚改)戶適齡兒童少年就學問題。根據實際居住情況,統籌安置集體戶口、拆遷(棚改)戶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入學。本市戶籍的集體戶口適齡兒童少年在實際居住地就學,可參照戶籍與常住地址不一致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居住地就學辦法統籌安置。因住所拆遷臨時變更居住地址需跨學區入學的,臨時居住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憑拆遷(棚改)戶提供的臨時居住證明、戶口和拆遷(棚改)的相關手續,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予以統籌安置。
(十四)統籌安排跨區、縣(市)就讀的小學畢業生入初中。在公辦學?鐓^、縣(市)就讀的小學生,小學畢業后可以返回戶籍所在區、縣(市)就讀初中,也可在就讀小學升入對口初中;貞艏诘鼐妥x初中的,須由學生家長在6月12日前向畢業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將申請于6月19日前報區、縣(市)教育局。各區、縣(市)教育局統一時間交換學生檔案后,由學生戶籍所在區、縣(市)教育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統籌安排入學。
(十五)做好民辦小學畢業生回公辦初中就讀的新生安置工作。民辦小學畢業生要求回到公辦初中就讀的,須由學生家長在7月15日前向戶口所在區、縣(市)教育局提出申請,提供戶口和小學學籍材料,由區、縣(市)教育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統籌安排初中學校就讀。
(十六)做好外地返鄉小學畢業生的入學安置工作。我市在外地就讀的小學畢業生,返回戶籍所在區、縣(市)就讀初中的,可向戶口所在區、縣(市)教育局提出申請,提供戶口和在外地就讀的學籍材料,由區、縣(市)教育局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統籌安排學校就讀。
(十七)妥善安置我市現役軍人子女入學。按照《關于貫徹落實省教育廳省軍區政治部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通知》(哈教聯發〔2013〕4號)精神,妥善安置在我市居住的現役軍人子女入學。
(十八)切實做好外來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入學安置工作。區、縣(市)教育局要根據轄區內外來務工人員居住的實際情況,按照相對就近的原則,統籌安置外來務工人員子女就學,保障轄區內居住的所有外來務工人員適齡子女都能接受義務教育。來哈務工人員適齡隨遷子女擬在我市接受義務教育的,須提供父母雙方或一方及隨遷子女的戶口薄、在我市居住的暫住證、父母雙方或一方在我市的就業證明。
(十九)加強外籍學生的入學管理。只有獲得接收外籍學生資格的學校方可接收適齡外籍學生入學。外籍學生入學須符合教育部《中小學接受外國學生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二十)高度重視并逐步解決學!按蟀囝~”問題。區、縣(市)要通過新建、擴建、改建學校擴大辦學規模等措施,使班額符合國家標準。對教育資源較好學校的“大班額”問題,要通過建立學校聯盟、集團化辦學等措施,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合理分流學生。
(二十一)嚴格執行均衡分班辦法。小學、初中繼續采用“兩先、一抽、不調”的辦法分班。新生分班要采取隨機方式均衡分班,逐步實行電腦隨機分班,具備條件的區、縣(市)要先行試點;繼續通過抽簽方式確定班主任和任課教師組合。
(二十二)統一招生和分班時間。民辦小學、初中報名時間為5月12—18日,招生時間為5月23日—7月15日。民辦初中新生提檔時間為7月21—24日。公辦小學新生報名招生時間為7月22—24日。公辦初中招生時間為8月4—7日。學校新生分班和抽簽確認班主任及任課教師時間為8月26日。
(二十三)嚴格學籍管理。初中學校不得招收小學未畢業和無小學學籍材料的學生。新生入學后,學校要嚴格執行學籍管理的各項規定。
(二十四)及時公開招生信息。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要通過網站公示、張貼招生公告等多種形式及時向家長和社會公開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入學工作信息,實現“陽光招生”。
市教育局負責向社會公布全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的相關政策和市、區、縣(市)義務教育招生部門的咨詢電話。
區、縣(市)教育局應向社會公布如下信息:
1.本區、縣(市)義務教育學校的招生政策;
2.轄區內小學招生學區范圍、報名時間、地點以及報名所需攜帶的各種證件;
3.轄區內初中招生對口學校;
4.轄區內初中體育、藝術特長生招生學校、招生項目、招生名額、招生條件、錄取辦法和錄取結果;
5.轄區內民辦學校招生方案、招生計劃、報名招生時間、招生辦法、收費標準等;
6.區、縣(市)教育局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入學工作咨詢、監督舉報電話、信訪接待部門地址。
學校應通過學校的網站公告、在社區張貼招生公告等形式及時公開招生的相關信息。
(二十五)加強政策宣傳和輿論引導。市和區、縣(市)教育局及中小學校要加強招生政策宣傳,讓廣大家長充分了解招生政策和招生程序。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加強與家庭、社會的聯系溝通,引導家長充分認識就近入學對于學生健康成長的價值和意義,積極宣傳我市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成就以及我市有關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的政策,降低家長的擇校愿望,避免盲目跟風擇校。
三、切實加強對招生工作的領導
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教育公平公正,關系社會和諧穩定,是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各區、縣(市)教育局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切實加強對義務教育招生工作的領導。各區、縣(市)教育局“一把手”要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明確崗位職責,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加強協調配合,確保招生工作透明公正、平穩有序。健全協作應急機制,市和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及學校之間要建立專項工作直通網絡,保持信息暢通;各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要積極協調公安、應急等部門制訂招生入學工作預案,成立應急小組,建立會商協調機制,快速穩妥處置突發事件,確保平穩完成招生工作。市和區、縣(市)教育督導部門要對政策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督導。市教育局把義務教育招生工作納入評價區、縣(市)教育局工作的重要內容,作為衡量區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成效的重要指標。要進一步加強對招生工作的監督,維護招生工作的嚴肅性。對群眾關注的熱點學校,各區、縣(市)教育局要在招生、分班等重要環節派專人到學校進行現場監督指導。市和區、縣(市)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將適時開展專項治理工作,加大查處力度,堅決查處招生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重點糾正違規考試招生、不按就近原則安排入學、招收擇校生及亂收費行為。對因政策執行不到位,管理不善,造成嚴重后果的區、縣(市),市教育局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其在全市教育系統的評優資格。對違規招生的學校,區、縣(市)市教育行政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