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以及管理的意見
一、公辦幼兒園收費項目及標準
(一)全日制幼兒園
1.省級示范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設區市所在地城區為400元/月/生,縣城區為300元/月/生。
2.設區市級示范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設區市所在地城區為300元/月/生,縣城區為200元/月/生。
3.城區普通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設區市所在地城區為200元/月/生,縣城區為150元/月/生。
4.農村普通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鄉鎮中心幼兒園為120元/月/生,鄉鎮以下普通幼兒園為100元/月/生。
(二)寄宿制幼兒園寄宿制幼兒園在全日制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的基礎上上浮30%收取其保教費,住宿費不再另外收取。
(三)半日制幼兒園
半日制幼兒園按全日制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的60%收取。
(四)農村小學附設學前班
農村小學附設學前班的保教費為80元/月/生;農村小學附設幼兒班的保教費為100元/月/生。
二、民辦幼兒園收費項目及標準
(一)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根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確定,按辦園隸屬關系分別報所屬縣區級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
(二)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兒園,由各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合同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民辦幼兒園在最高標準范圍內根據本園的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等合理制定具體收費標準,按辦園隸屬關系報所屬縣(區)價格、教育、財政部門備案后執行。
民辦幼兒園將保教費、住宿費標準報價格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幼兒園有關情況,包括幼兒園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登記證書以及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園許可證。
2.制定收費標準的具體成本列支項目,包括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經費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3.幼兒園教職工人數、在園幼兒人數、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固定資產購建等情況。
三、其他收費、退費及資助
(一)服務性收費與代收費
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費用,應遵循“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保教費一并統一收取。幼兒園不得收取書本費。具體收費項目如下:
1.服務性收費:伙食費。幼兒在幼兒園用膳必須堅持自愿和非營利原則,據實結算,定期公布,收取的伙食費必須用于該項目,不得用于其它方面。
2.代收費:園服費。
①城市(含縣城所在地)幼兒園:目前還沒有統一園服的幼兒園暫不購買,確需統一園服的須報同級價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后方可購買。在園期間每生夏裝、冬裝只限各一套,夏裝每套最高不得超過50元、冬裝每套最高不得超過70元。
②農村幼兒園:不收園服費。
(二)退費
幼兒因故退(轉)園的,幼兒園應當根據已發生的實際保教成本情況退還幼兒家長一定預收費用。具體退費辦法如下:
1.當月一周內要求退(轉)園的,按本園所收取本月學費、住宿費標準的75%退還;
2.當月二周內要求退(轉)園的,按本園所收取本月學費、住宿費標準的50%退還;
3.當月超過二周要求退(轉)園的,所收本月學費、住宿費不予退還。
(三)資助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按照50%的比例給予減免收取保教費。對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人,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孤兒以及革命烈士或因公犧牲軍人子女的保教費給予全免;民辦幼兒園可根據自身能力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給予幫扶,切實解決弱勢群體的入園、入托困難問題。具體減免辦法由市教育部門會同價格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四、管理與監督
(一)全市幼兒園要嚴格執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幼兒園應在醒目的位置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未經公示,不得收費。
(二)幼兒園除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僅限民辦幼兒園)及批準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費用,幼兒園對入園幼兒按月或按學期收取保教費,不得跨學期預收。幼兒園不得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三)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應納入政府非稅收入預算管理。公辦幼兒園應分別到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和《財政票據購領證》,按照財務隸屬關系使用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印(監)制的財政票據。
民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住宿費,要按規定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刷的稅務發票。
(四)幼兒園接受價格、教育、財政部門的收費監督檢查時,要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財務報告、會計核算等資料。
(五)幼兒園取得的合法收費收入應主要用于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平調。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幼兒園收取任何費用。
(六)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制定的幼兒園教育收費政策。對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法律、法規,政策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嚴肅查處。
(七)《南昌市幼兒園保教費收費標準以及管理的意見》,從2013年秋季開學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