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下發了《關于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從今年1月1日起,對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從2017年1月1日起,對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退休人員(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
1、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
2、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增加3元基本養老金,繳費年限不足1年按1年計算。每月最低增加30元。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增加基本養老金。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0元;
2、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80元;
3、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60元。
(三)按本條第(一)、(二)款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退休人員再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符合多個條件的予以累加。
1、截止2013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高齡人員,超過70周歲每滿1歲增加6元,不足1歲的按1歲計算。
退休人員的年齡認定以辦理退休手續時認定的出生年月為準。
2、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不含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40元。
3、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
二、企業退職人員比照上述辦法相應增加退職生活費。
三、企業退休軍隊轉業干部,按中辦發[2003]29號文件精神,2017年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達不到2017年度全省企業離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從2017年1月1日起補足到平均水平。
四、從2017年1月1日起,我省月最低基本養老金標準(不含領取《獨生子女證》加發5%養老金部分)調整為550元,退職人員月最低退職生活費標準(不含領取《獨生子女證》加發5%養老金部分)調整為490元。
五、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擔;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按原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