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北養老金上調細則最新版
據悉,這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進行的,湖北省調整水平按2015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的10%確定,調整對象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公開資料顯示,此前11年,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是以每年至少10%的增幅上調。這是漲幅定為6.5%,是否合理?
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認為,養老金此前連續多年上調10%,一是因為養老金起點較低,二是因為我國經濟快速增長。養老金漲幅要高于物價漲幅,但不宜長期超過工資增幅,只要在兩者之間,都是合理的。
2017年湖北養老金上調調整具體辦法
【定額調整】對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1元;對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對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掛鉤調整】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傾斜調整】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時符合所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加一項。
【高齡人員】2015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5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邊遠地區】對符合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退休軍轉】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后,按照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繼續由原渠道解決。
湖北省人社廳要求,各地要嚴格按照本文件規定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確保調整政策落實到位,不得發生新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