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駐桂中直、區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2017年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人員范圍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在2015年12月按規定核定基本養老金并在2017年1月起按月發放的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
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70元。
(二)掛鉤調整
1.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以上的退休人員,從繳費年限滿15年起計算,每增加1年繳費年限(按累計繳費月數換算為年,保留1位小數點,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數據庫記載數據為準),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6元。
2.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按其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不含按桂人社發〔2016〕1號文件規定加發的退休補助)的4.1%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適當傾斜調整
1.2015年12月31日(含)前已年滿7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人員(其中,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數據庫記載數據為準;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按現行有關規定進行核定),從年滿70周歲起,每年長1周歲(不滿1周歲的按1年計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3元。
2.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2015年12月31日(含)前在我區艱苦邊遠地區(具體名單詳見附件1)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6元。(www.wifi03.com)
(四)企業退休軍轉干部調整
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第(一)、(二)、(三)點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月應發基本養老金未達到2160元的,按月基本養老金2160元計發。
三、調整執行時間
本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從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四、待遇調整的審核
(一)企業退休人員
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可參照本通知規定的調整辦法和標準進行調整,按現行管理體制進行審核。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已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核定;未辦理參保手續的,或已辦理參保手續但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仍由所在單位(單位已撤銷的由主管部門)負責發放的,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核定。其中,9月底前退休的人員,按其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核定;10月以后退休的人員,暫按2015年12月預發養老金金額核定,待完成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予以核定其基本養老金標準,并與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進行結算。
五、資金來源
(一)企業退休人員
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按原資金列支渠道解決。
(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已參保并納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基本養老金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辦理參保手續的,暫由退休人員原單位(無單位的由主管部門)籌集資金發放,待辦理參保手續后,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結算。
六、調整要求
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首次將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同步調整,涉及面廣、敏感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市、縣和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組織實施。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務必在2017年9月底前發放到退休人員手中。各地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提高基金支撐能力;同時,積極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工作,要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
七、及時報告調整情況
此次調整工作落實到位后,各市人社局要及時進行總結,將調整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并填寫《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基本情況匯總表》(見附件2),于2017年9月20日前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附件:1.廣西58個縣(市)艱苦邊遠地區名單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
2017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