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5年福建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通知
閩政〔2015〕14號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社廳、財政廳: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經省政府研究,決定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不含廈門市,下同)基本養老金,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省級統籌企業退休、退職人員。
二、調整時間。從2015年1月1日起。
三、調整標準。全省月人均增加基本養老金206元。
四、調整辦法。月增加標準由以下四部分構成:
(一)定額均等增加部分,每人月均增加62元。
(二)與我省物價指數上漲掛鉤部分,月增加標準詳見附件1。
(三)與個人養老金掛鉤部分,按本人月發養老金標準的3%調整增加。
(四)與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掛鉤部分,月增加標準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5元。
繳費年限累計后剩余月數為6個月以內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退休、退職人員的入伍時間以退休審批時組織認定的為準。
五、已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集體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員,1990年底前符合國家、省規定的連續工齡,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標準增發養老金。本條規定僅適用本次養老金調整,不涉及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及其他待遇問題。對于1990年底前已經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重復計發。
六、省級統籌企業離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不納入本次調整范圍。
七、納入省直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調整參照福州市的標準執行;納入各設區市、縣(市、區)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調整參照所在設區市的標準執行,平潭綜合實驗區參照福州市標準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八、這次調整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要按照本《通知》規定的辦法和要求,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確;攫B老金調整政策落實到位。
九、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各級人社、財政部門應及時向當地政府請示,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應在基本養老金調整工作基本完成后,于2015年4月底前將工作總結上報省政府,并抄送省人社廳、省財政廳。
附件:1.2015年調整基本養老金物價指數聯動增加部分標準表
2.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支出計劃(普調)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