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于近日印發了《瀘州市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方案》,明確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非現役軍人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檔次由原來的每人每年100元調整為200元,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據了解,《實施方案》是瀘州市自2009年啟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及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以來,繼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調整優化個人繳費檔次和繳費補貼標準。一是將最低繳費檔次由原來的每人每年100元調整為200元,仍保留每人每年100元繳費檔次用于政府為困難群體代繳養老保險費;二是增設每人每年4000元的最高繳費檔次,對應的繳費補貼為200元,其他繳費檔次和繳費補貼維持原標準不變;三是參保人應按規定逐年繳費,年度內可自愿調整提高本年度已繳費檔次標準,符合待遇領取條件時,可按補繳時的繳費檔次自愿補繳提高正常繳費年度的繳費標準,補繳不享受繳費補貼,已領取待遇的不再辦理補繳。完善待遇確定機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構成。鼓勵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早參保、多繳費,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時,正常繳費超過15年的,基礎養老金增發政策仍按照川府發〔2014〕23號文件規定執行。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對65歲及以上參保城鄉老年居民,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加發標準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在調整基礎養老金標準時一并落實。此外,瀘州市之前實施的喪葬補助金制度仍繼續執行,即規定參保人員死亡的,一次性為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發放喪葬補助金,發放標準為12個月的基礎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