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關于建立海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機制和正常調整機制的實施意見》(瓊人社規〔2020〕2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印發后,為做好與《海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瓊府〔2014〕33號,以下簡稱33號文)等相關政策妥善銜接工作,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繳費標準、政府補貼、政府代繳等政策執行問題
(一)繳費標準
《實施意見》印發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按照《實施意見》中的“二、主要內容(三)繳費標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標準的下限為200元,繳費標準的上限為上年度我省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最低年繳費額。參保居民可在繳費標準的上限和下限范圍內,自愿選擇100元的整數倍金額進行繳費。同時,實行更加靈活的繳費辦法,參保居民當年按選定繳費標準足額繳費后,可根據本人實際進行多次繳費,當年繳費額為各次實際繳費總額。參保居民第一次繳費之后選定的繳費標準僅當年有效,如果次年未修改繳費標準,仍以上年第一次繳費時的繳費標準為準。”的規定執行。
(二)政府補貼
《實施意見》印發后,政府對參保居民繳費補貼政策按照《實施意見》中的“二、主要內容(三)繳費標準……政府對參保居民繳費按年度給予補貼,當年繳費額400元以下的補貼標準為40元;當年繳費額400元(含)至600元(不含)的補貼標準為60元;當年繳費額600元及以上的補貼標準為80元……”的規定執行。
33號文第六條第三款關于“對城鄉獨生子女領證戶、農村雙女戶(含農村少數民族三女戶)夫婦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含結扎和上環)家庭的參保人員,政府除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給予補貼外,另給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財政補貼。”中的“另給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財政補貼”規定,在《實施意見》出臺后,執行范圍限于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符合該條件的參保人員。財政補貼所需資金由各市、縣及洋浦經濟開發區財政承擔,補貼標準不得自行提高。
(三)政府代繳
《實施意見》印發后,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代繳政策按照《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檔次的通知》(瓊人社發〔2017〕225號,以下簡稱225號文)第二條第一款關于“按照《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評殘達到一級或者二級傷殘的殘疾人、獨生子女傷殘(傷病殘達到三級以上,含三級)、獨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和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政府按每人每年200元的繳費標準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的規定繼續執行,政府代繳所需資金涉及省財政與市、縣、自治縣財政(含洋浦經濟開發區,下同)共同分擔的,統一按照6:4的比例分擔。225號文中“省財政與海口市、三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財政按4:6的比例分擔”不再執行。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關于做好社會保險扶貧工作的通知》(瓊人社發〔2017〕300號)“三、重點任務(一)減輕貧困人員參保繳費負擔”中關于2018年1月1日起,普遍為建檔立卡貧困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五保戶、享受定期撫恤補助金的優撫對象等困難群體繳納全部最低標準(200元)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規定繼續執行,所需資金由各市縣政府承擔。
二、關于繳費指數確定問題
《實施意見》中的“繳費指數之和”,根據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指數和視同繳費指數合并計算。其中,實際繳費指數是指依據參保人員按年度正常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計算的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指數是指根據33號文第十條“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視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已按《海南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規定》(以下簡稱老農保)參保的人員,自老農保參保繳費之日至我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施行之日之間的年限視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第六條“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等規定視同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的繳費指數。視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每滿1年,繳費指數按1計算。不滿1整年的,按1年計算。
參保居民補繳保費的,均不計算繳費指數。
三、關于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繳費補貼計算視同繳費指數問題
根據《海南省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瓊府〔2013〕21號)中“六、制度銜接(四)繳費補貼劃入相應的社會養老保險賬戶后,其養老待遇的計發辦法及待遇領取年齡分別按照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規定執行。繳費補貼資金不折算繳費年限”的規定,參保人員將被征地農民一次性繳費補貼劃入本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該補貼按規定增加本人個人賬戶養老金,不認定為參保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也不計算視同繳費指數。
四、關于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調整問題
(一)待遇確定
《實施意見》印發后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按照《實施意見》的規定確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中,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分別按照33號文第九條第三款“符合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其累計繳費年限在滿15年的基礎上每增加一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增加4元”的規定和《實施意見》規定核定基礎養老金,按照就高的原則核發。
《實施意見》印發前,已經按照33號文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標準核發的基礎養老金繼續有效。
(二)待遇調整
《實施意見》印發后,參保人員按照《實施意見》的規定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其中,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且按照33號文第九條第三款規定標準核發基礎養老金的參保人員(含《實施意見》印發前核發待遇人員),按照《實施意見》的規定重新核定的基礎養老金低于重新核定前標準的,仍按重新核定前標準發放;高于重新核定前標準的,按重新核定的標準發放。
五、關于喪葬補助金標準確定問題
《實施意見》印發后,喪葬補助金標準按《實施意見》第二條第五款“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或正常繳費的參保居民死亡后,按照其死亡當月國家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12倍的數額發放喪葬補助金。死亡后遺體火化的,喪葬補助金發放標準提高至36倍。”的規定確定。其中,《實施意見》印發前已死亡(含印發前已死亡直至印發后尚未發放喪葬補助金的)參保人員,喪葬補助金標準仍按33號文第十三條“經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死亡火葬后,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其死亡當月基礎養老金4個月的標準發放喪葬補助金。所需資金由市、縣、自治縣財政承擔。”的規定確定。
六、關于《實施意見》施行時間問題
《實施意見》自2020年3月3日印發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