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核定
第二十六條 繳費工資申報。
參保單位按上年末在冊職工人數、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申報本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參保事業單位申報的繳費工資不能低于本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檔案工資。
參保單位填寫《年度單位參保職工繳費工資核定統計表》、《年度單位繳費基數申報承諾書》,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報稽核審計環節稽核后,于4月30日前報申報管理科(分局)。
第二十七條 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特殊情況按以下辦法申報:
一、新招人員以起薪當月的工資收入申報;
二、調入或重新招用人員以起薪當月的工資收入申報;
三、單位派出長期脫產學習以及派到境外、國外工作人員,可按本人脫產學習或出境(國)上年在本單位領取的月平均工資收入申報,也可按單位同類在職人員平均工資申報;
四、經批準請長假的人員,保留工資關系的,可按請長假上年月平均工資收入申報,也可按“0”工資申報。
單位申報每個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要如實填寫,未發生工資的,填寫為“0”工資,不能為空。新增加人員需要辦理社會保險費補收的,由參保單位填寫《個人繳費基數核定表》。
第二十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的核定。
職工本人繳費基數按上年月平均工資核定。當本人月平均工資超過當地在崗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基數;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在崗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作為個人繳費基數。參保事業單位職工的繳費基數最低按本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的檔案工資核定,本年度內如發生檔案工資變動,應做出實時調整。
第二十九條 失業保險繳費基數的核定。
職工本人繳費基數原則上按上年月平均工資核定。
第三十條 參保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按全部職工繳費基數之和核定,當本單位全部職工實發工資總額大于全部職工繳費基數之和時,參保單位繳費基數按單位實發工資總額核定。
第三十一條 參保單位繳費基數核定實行初審、復核一級經辦權限管理,由申報管理科(分局)完成。經辦人員確認稽核審計科已稽核或同意事后稽核后,在信息系統中錄入參保單位申報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額,存在稽核審計核增的,錄入相應核增額。經復核人員復核確認后,打印《繳費基數核定匯總表》一式兩份,交參保單位一份,另一份隨參保單位填報的《年度參保人員申報實發工資統計表》、《年度單位繳費基數申報承諾書》留存歸檔。
第三十二條 個體參保繳費人員可以按照上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0%、80%、100%核定繳費基數。本業務實行一級經辦權限管理。由申報管理科(分局)完成,經辦人員在信息系統中錄入繳費基數,簽定并打印《社會保險卡繳費協議書》一式三份,經參保人員簽字確認后,交參保人、銀行各一份,另一份《社會保險卡繳費協議書》留存歸檔。
第三十三條 持卡繳費人員在當年未繳費前,如要求變更繳費基數,可持本人二代身份證,填寫《變更繳費基數申請表》變更繳費檔次。本業務實行一級經辦權限管理。由申報管理科(分局)完成,經辦人員在信息系統中辦理變更繳費基數,并將經參保人員簽字確認后的《變更繳費基數申請表》留存歸檔。
第三十四條 參保人員當年繳費基數出現錯誤時,由參保單位填寫《變更繳費基數申請表》(基礎信息校對中發現繳費基數錯誤的,則由申報管理科(分局)填寫《變更繳費基數申請表》)。此業務實行初審、復核一級經辦權限管理,由申報管理科(分局)完成。經辦人員依據《變更繳費基數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在信息管理系統中做出調整,經復核人員復核確認后,經辦人員打印《業務數據修改審批表》一式兩份,經參保人員簽字確認,業務經辦人員、復核人員簽字確認后,交參保單位(參保人)一份,另一份隨參保單位(參保人)填報的《變更繳費基數申請表》留存歸檔。此業務實行事后審計,審計科按信息科提供的信息系統中打印的修改信息逐筆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