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開除公職人員能領養老保險嗎?符合領取條件就可以。
政府工作人員被開除公職,之后沒有繳費的沒有退休金可拿。
根據《國務院關于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1995年國秘字第245號命令)第八條規定,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開除之后,因為之前的沒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沒有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可以退休;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以和被開除之后再就業期間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繳費年滿15年的,可以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國務院關于處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退休時計算工作年限的暫行規定》
1995年國秘字第245號命令
八、工作人員受過開除處分或刑事處分的,應當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作年限;但是情節較輕,并且經過任免機關批準的,他受處分以前工作的時間,也可以合并計算工作年限。
《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判刑后是否開除公職
根據國家和自治區關于受處分人員計算的有關規定精神,現就原國有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人員工齡計算和視同繳費年限認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被原單位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后經勞動人事部門正式批準錄用為全民、大集體職工或企業勞動合同制職工的,應從重新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工齡。屬臨時工的,從繳費參加養老保險時計算投保年限。
二、被開除公職或刑滿釋放人員,開除或判刑前原單位和個人已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已實際繳費的,其重新工作后的繳費年限可同開除或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被開除或判刑前未繳費的工作年限,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三、因過失犯罪被判刑情節較輕,或被判緩刑、監外執行未離開原工作崗位的,判刑前的工齡也可計算為連續工齡。判刑服刑不計算工齡(未離開工作崗位照發工資者除外)。
被開除公職人員能領養老保險嗎?如公職人員的養老保險繳納年限到了,自己被開除之后也符合養老金的領取年齡,那么是可以依法領取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