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哪些人受到退休年齡最新規定的影響?
1、小于等于50歲的女性工人(197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女性)
2、小于等于55歲女性干部和男性工人(1967年以及以后出生的人)
3、小于等于60歲的男性干部(196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男性)
由此看出,延遲退休方案影響較大的是70后和80后,根據人社部方案將實行“漸進式”延遲退休:每年延長幾個月退休年齡,知道經過相當長時間達到新擬定的法定退休年齡。
如何理解漸進式退休年齡?
以55歲退休為標準,假定每年延長退休時間為6個月,自方案實施起,逐年累計遞增,直到達到新擬定的退休年齡。
假如每年延長退休時間2個月,1986年出生的小伙伴退休年齡將為58.3歲,到達新的法定退休年齡前,漸進式的延遲退休將波及90后。按照現有預測,法定退休年齡有可能是65歲。
養老保險政策
當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重在完善機制,而不宜進行顛覆性的模式調整,也不宜全面引入名義賬戶制度。
伴隨著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國的養老保險制度也在整體上實現了從傳統的單位保障向社會保險的轉變,形成了統籌賬戶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模式。與此同時,養老保險制度也面臨著地區分割、人口老齡化、就業形式多樣化等帶來的新挑戰。面對新的形勢,中央政府于2013年啟動養老保險頂層設計工作,委托國內外7家機構,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和可持續發展建言獻策。
要想明確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方向,首先要準確判斷當前養老保險制度面臨的困境和問題。筆者認為,除了養老保險制度設計和運行中出現的問題之外,民眾對于養老保險制度的不信任是最重要的外部環境。因此,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絕不能局限于對養老金機制本身的研究和分析,而要從養老金改革措施與民眾接受程度之間的關系入手。只有重建和穩定民眾對養老金制度的信心,大家才會積極參與這個制度,有了信心的可持續,才能有制度的可持續。基于以上判斷,我認為,當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重在完善機制,而不宜進行顛覆性的模式調整,也不宜全面引入名義賬戶制度。
其一,模式調整會動搖國民信心。正如上文所分析的,民眾對養老金制度的不信任是當前養老金制度面臨的最大危機。在這樣的特殊背景下,如果再進行重大的制度模式調整,即便從理論上具有激勵性,但這種理論上的激勵性未必能夠轉變為民眾實際的積極參保繳費行為,反而容易增加民眾對養老金制度的疑慮。一旦老百姓不信任這個制度,那么再有所謂理論基礎和激勵功能的制度設計都只能是空中樓閣。
其二,當前制度的個人賬戶部分已經具有名義賬戶的特征。目前我國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采取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其中的個人賬戶在設計之初是借鑒新加坡和智利的模式,進行實賬積累。但在運行過程中,受到轉制成本以及上世紀90年代的亞洲金融危機及其對國內經濟的影響,個人賬戶長期空賬運行,部分地區做實個人賬戶的試點也無果而終。這里要強調的是,個人賬戶是空還是實,并不影響目前參保人的實際養老金水平。個人賬戶規模越大,意味著個人對自己養老承擔的責任越大;反之,制度的互助共濟性和社會性就越強。當前各地的空賬實質上就是所謂的名義賬戶,已經實現了個人責任與公共責任的分擔。因此,完全沒有必要把社會統籌的部分也轉變成名義賬戶。
其三,名義賬戶難以從根本上解決人口老齡化帶來的挑戰。名義賬戶在財務上采取現收現付的模式,也就是說,雖然從記賬權益上看,繳費記錄在了個人賬戶上,但從總體上看,資金仍然是來源于繳費的年輕人,支付給退休的老人。因此,人口老齡化對現收現付養老金制度帶來的挑戰是名義賬戶制度同樣無法回避的。繳費者的繳費率、退休者的替代率以及繳費者與退休者的贍養比,仍然是現收現付制度下相互平衡的三個因素。瑞典等國家實行的名義賬戶制度,在維持繳費率不變的情況下,伴隨著人口老齡化趨勢的不斷加深,其結果只能是替代率的下降,即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的下降。這在目前的改革環境下顯然是無法被參保人所接受的。
其四,名義賬戶制帶來城鄉制度銜接的困境。城鎮化和由此帶來的城鄉統籌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必須應對的基本趨勢。,原先獨立運行的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合并實施,提高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鄉統籌的程度。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也有了轉移接續辦法,但前提是這兩個制度都遵循統賬結合的基本模式,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個人賬戶是實賬而非空賬。因此,如果城鎮職工的制度采取完全的名義賬戶制,就會給城鄉制度銜接帶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