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人社部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的通知》,一起來看看文件全文。
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中央國家機關養老保險管理中心:
為統一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業務經辦流程,確保轉移接續銜接順暢,按照《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規〔2017〕1號)確定的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我部制定了《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暫行)》(以下簡稱“經辦規程”)。現印發給你們,并就貫徹執行經辦規程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認識做好轉移接續工作的重要意義。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的轉移接續工作,有利于保障參保人員流動時的養老保險權益,促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順利推進。制定和施行統一規范的經辦規程,是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配套文件,是經辦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基本遵循,也是規范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根本保證。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認真學習經辦規程的內容,遵循經辦規程的具體要求,切實做好經辦規程的貫徹落實工作。
二、準確把握經辦規程的基本內容和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工作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一項新業務,經辦規程既包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也包括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既涉及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也涉及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之間的轉移接續。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認真掌握轉移接續的政策依據、適用范圍和責任主體等內容;嚴格執行經辦規則和相關要求,遵守經辦服務職責、流程、標準和時限;準確理解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入轉出信息、資金等項目的指標解釋,正確使用各種賬表卡冊;重點掌握職業年金轉移涉及的補記、記實、保留以及企業年金等銜接辦法;熟悉多次轉移、欠費、重復繳費等情形的處理辦法,保證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工作有章可循、精準實施。
三、扎實開展宣傳培訓工作。經辦規程政策性、專業性和操作性強,及時開展宣傳引導和業務培訓工作十分重要。各地要制定宣傳方案,統一宣傳口徑,印制宣傳資料等;依據經辦規程,認真梳理參保人員關心、社會關注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明確宣傳重點內容和重點對象;充分發揮網絡、報刊、電視等媒介作用,幫助參保人員全面準確了解相關政策,耐心釋疑解惑,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和輿論方向。各地要把培訓作為業務經辦工作的重要基礎,有計劃、分層次地組織學習培訓。要抓好經辦骨干培訓,培養一支政策宣講和業務操作能手,做到精準操作,運用自如。同時要抓好參保單位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培訓,確保經辦規程落實不走樣。
四、著力加強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各地要嚴格按照經辦規程的要求,細化省內轉移接續規程,優化轉移接續流程,簡化辦事環節和手續,拓展服務渠道,創新服務方式,提高經辦管理質量和服務水平。要加強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管理,規范賬戶項目,強化分項管理,分類做好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資金、繳費形成的職業年金、參加本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個人繳費本息劃轉的資金、補記的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等記賬管理工作,確保分得清、記得準、轉得動、接得上,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要加強經辦能力建設,適當充實經辦力量,配置必要工作設施,落實工作經費。抓緊改造本地業務信息系統,實現地方與部級轉移接續信息系統無縫銜接,推動跨區域信息互聯互通,充分應用信息系統提高轉移接續效率。加快推進“互聯網+公共服務”,方便參保人員辦理關系轉移手續和查詢咨詢相關業務。切實加強地區之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和部門(單位)之間的溝通協調,強化責任,上下聯動,左右協調,形成工作合力,為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服務。
五、建立工作分析報告制度。各地要組織好所屬地區轉移人次和基金的統計、核實、匯總、上報工作,確保數據真實、及時和準確,每季度次月10日前將數據上報部社保中心。要對轉移接續情況進行動態監測,認真解決銜接不順、轉移不暢的問題。要跟蹤了解經辦規程的實施情況,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加強風險防控,及時化解各種矛盾,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六、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工作,直接關系到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籌劃實施。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按照經辦規程的要求,結合本地區工作實際,研究制定貫徹落實的工作實施方案,明確任務、明確責任、明確時限、明確要求,并加強督促檢查,確保落實到位。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7年1月18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規〔201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務)廳(局):
按照《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的規定,為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工作,切實維護流動就業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一)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內的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二)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
(三)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轉移基金。其中,參保人員經組織批準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調入企業參保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參保人員因辭職、辭退等原因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至戶籍所在地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保經辦機構。以后在戶籍所在地以外就業參保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相關規定執行;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業保留人事關系期間,可暫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其正式辦理離職后,根據其重新就業情況,按照上述辦法相應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四)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個人繳費部分按計入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單位繳費部分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五)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在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個人繳費部分和單位繳費部分轉移比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其中,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轉移接續在企業參保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六)改革前參加地方原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改革后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不轉移參加試點期間的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后的職業年金補記
(一)參保人員辦理了正式調動或辭職、辭退手續離開機關事業單位的,根據改革前本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長短補記職業年金,以實賬方式劃轉至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其原所在單位按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
(二)參保人員從企業再次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本人退休時,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辦法計發待遇,同時補記職業年金的本金及投資收益劃轉到待遇領取地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若參保人員在退休前從機關事業單位又流動到企業的,不再重復補記職業年金,原補記的職業年金轉移和管理運營按照國辦發〔2015〕18號文件規定執行。
三、關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后的相關待遇計發參數
(一)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之間跨統籌范圍流動的,待達到退休年齡時,視同繳費指數根據本人退休時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所對應的待遇領取地的視同繳費指數標準確定;過渡期內老辦法待遇標準中的退休補貼標準,根據9月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對應的待遇領取地退休補貼標準確定;在其他統籌地區參保繳費時段的實際繳費指數,可以按照本人相應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也可以按照本人相應年度繳費工資基數和其他統籌地區對應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就高不就低。
(二)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參保的,其視同繳費指數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確定。
(三)改革后,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過渡期內達到退休年齡的,可參照待遇領取地同等條件(如職務、技術職稱等)人員的標準,確定其老辦法待遇標準,實行新老辦法對比計發養老待遇,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實際制定。過渡期之后達到退休年齡的,直接按照新辦法計發養老待遇。其他類似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四)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后的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四、關于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后的待遇領取地確定
(一)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達到退休年齡時,其退休時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為待遇領取地。
(二)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待達到退休年齡時,按照國辦發〔2009〕66號文件等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
五、關于處理多重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同時存續多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或重復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后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
六、關于職業年金轉移接續
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實賬部分按照國辦發〔2015〕18號文件的規定轉移接續,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采取記賬方式管理的部分,按以下辦法轉移接續:
(一)參保人員在由相應的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之間流動時,可轉移本人的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的累計記賬額,繼續由轉入單位采取記賬方式管理。
(二)參保人員由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在非同級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之間流動,或者由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流動到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的,應當由轉出單位相應的同級財政保障撥付資金記實后轉移接續。
(三)參保人員由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流動到財政全額供款單位后,原實賬積累的個人賬戶資金按規定轉移接續,同時其到新就業單位后的職業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可采取記賬方式管理。
七、關于職業年金、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管理和待遇計發
(一)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本人職業年金或者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包含的按照規定正常繳費形成的職業年金(以下簡稱正常繳費)、參加本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的個人繳費本息劃轉的資金(以下簡稱劃轉繳費)、補記的職業年金(以下簡稱補記繳費)和企業年金分別管理并計算收益。
(二)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并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內達到退休年齡,參加所在企業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將正常繳費、補記繳費和企業年金累計儲存額合并計算,按照企業年金制度相關規定領取企業年金待遇,同時將劃轉繳費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參保人員從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并在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內達到退休年齡,所在企業沒有建立企業年金計劃并由原管理機構管理運營正常繳費、劃轉繳費和補記繳費的,將正常繳費和補記繳費累計儲存額合并計算,按照國辦發〔2015〕18號文件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同時將劃轉繳費累計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四)參保人員從企業流動到機關事業單位的,原在企業建立的企業年金按規定轉移并投資運營。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達到退休年齡的,過渡期內,企業年金累計儲存額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按照企業年金制度相關規定領取企業年金待遇,同時按照國辦發〔2015〕18號文件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過渡期之后,將職業年金、企業年金累計儲存額合并計算,按照國辦發〔2015〕18號文件規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五)參保人員在職期間或退休后死亡的,其正常繳費、劃轉繳費、補記繳費和企業年金累計儲存余額可以繼承。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職業年金轉移接續經辦規程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10月1日開始執行,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2017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