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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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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交的年限較多的在領取退休金時則可以多領取費用。下文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新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僅供參考!

新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

為確保全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順利實施,規范和統一業務操作程序,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新政發〔2014〕76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了《新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以下簡稱《規程》),F印發你們,并就貫徹執行《規程》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認識合并實施的重要性,抓好《規程》落實工作。建立統一規范的經辦規程,是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順利合并實施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對于規范經辦行為、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加快推進信息系統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級經辦機構要高度重視《規程》的學習實施,為城鄉居民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服務。

二、準確把握《規程》的各項規定和要求。各地在貫徹落實《規程》的過程中,要結合本地實際,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進一步明確經辦崗位職責、權限和服務標準,切實將《規程》內容落實到位。

(一)及時合并基金賬戶。各地應按照《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1〕16號)和《財政部關于印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會〔2011〕3號)的規定,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做好新農保和城居;鹳~戶的合并工作,原則上在一個基金管理層級單獨設立一個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財政專戶、一個收入戶、一個支出戶,單獨記賬,獨立核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結合本地實際做好集中繳費工作。由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繳費,為集中力量組織參保對象及時選檔繳費,科學配置經辦服務資源,各地應積極探索實行集中繳費期辦法,每年確定兩到三個月時間,引導城鄉參保居民集中繳費。

(三)加強參保資源動態管理與情況分析。各地要結合社會保險全民參保登記,依托行政村(居)民委員會和基層工作平臺,自下而上定期開展城鄉居民參保資源摸底調查,指導基層工作平臺建立規范的參保統計臺賬,實現數據來源的可追溯查詢。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計數據定期和專項分析工作,有針對性地做好擴面工作。

(四)結合工作實際,認真做好保費征繳工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實行銀行預存代扣制,縣社保機構委托金融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費扣繳業務,各縣要積極推進此項工作的落實;對于暫不具備通過金融機構進行養老保險費扣繳條件的地區,可采取pos機刷卡繳費、參保人員到金融機構直接進行選檔繳費等創新工作形式,組織本地區的保費收繳工作,盡可能減少現金接觸;實際工作中仍存在人工收取保費的地區,要制定嚴格的現金管理制度、財務對賬制度,加強對收繳人員的管理,確;鸢踩⒅鸩竭^渡到金融機構完全代扣代繳。

各地要注意跟蹤了解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運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并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情況及時向自治區社會保險管理局反饋。

附件:新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2015年6月18日

新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確保全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的順利實施,規范和統一業務操作程序,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新政發〔2014〕76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鄉鎮(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等(以下簡稱“鄉鎮(街道)事務所”)具體經辦,行政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村(居)協辦員”)協助辦理,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三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包括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申請和劃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保險關系注銷、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基金管理、檔案管理、統計管理、待遇領取資格核對(即資格認證)、內控稽核、宣傳咨詢、舉報受理等環節。

自治區社會保險管理局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考核全區各級社保機構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配合財政部門做好財政補助資金的結算和劃撥工作;參與制定全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實施細則;制定全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內控和稽核制度,開展內控和稽核工作;規范、督導保險費收繳、養老金發放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編制、匯總、上報全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財務和統計報表;參與全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和數據應用分析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全區全民登記管理;組織開展人員培訓等工作。

地市級社保機構依據本規程制定本地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經辦管理細則,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考核本地區各級社保機構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財政補助資金及時劃撥到位;制定本地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內控和稽核制度,并組織開展內控和稽核工作;規范、督導保險費收繳、養老金發放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編制、匯總、上報本地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財務和統計報表;負責本地區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和數據應用分析工作;負責本地區全民登記管理;組織開展人員培訓等工作。

縣(市、區、以下簡稱縣)社保機構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申請與劃撥、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系注銷、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待遇領取資格核對、內控管理、檔案管理、個人權益記錄管理、數據應用分析以及咨詢、查詢和舉報受理,編制、上報本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決算、財務和統計報表,并對鄉鎮(街道)事務所的業務經辦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

鄉鎮(街道)事務所負責參保資源的調查和管理,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將有關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并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村(居)協辦員具體負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與變更、待遇領取、保險關系注銷、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補繳和待遇領取手續,并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核對、摸底調查、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四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原則上在一個基金管理層級單獨設立一個財政專戶、一個收入戶、一個支出戶,單獨記賬,獨立核算,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基金,基金結余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章參保登記

第五條符合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需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特殊參保群體人員應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參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附表1,以下簡稱《參保表》,本表一式三份,參保人員、鄉鎮(街道)事務所和縣級社保機構各留存一份)。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村(居)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

第六條村(居)協辦員負責檢查登記人員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在符合條件的《參保表》上簽字、加蓋村(居)委會公章,并將《參保表》、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其他相關材料,以村(居)為單位匯總整理后,于每月10日前上報鄉鎮(街道)事務所審核。

居民本人也可攜帶相關材料直接到鄉鎮(街道)事務所或縣社保機構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七條鄉鎮(街道)事務所負責對登記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無誤后及時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在《參保表》上簽字、加蓋公章,于每月20日前將《參保表》、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以及其他相關材料,以鄉鎮(街道)為單位整理后,一并上報縣社保機構。

第八條縣社保機構應對登記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復核,可與公安、民政、計生、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等信息庫進行信息比對,復核無誤后,通過信息系統對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在《參保表》上簽字、加蓋公章,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縣級社保機構應于每月月末前將當月新增登記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合作金融機構,委托合作金融機構為新增登記人員制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銀行存折(卡)》,用于參保人員繳納保險費或領取待遇。

各地應積極推進換發社會保障卡工作,推廣使用社會保障卡代替銀行存折(卡)進行城鄉居保的保費收繳和領取待遇。

第九條參保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繳費檔次、銀行賬號、特殊參保群體類型、性別、民族、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等。以上內容之一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及時攜帶身份證及相關證件、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到村(居)委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附表2,以下簡稱《變更表》,本表由縣級社保機構留存)。村(居)協辦員檢查有關證件和材料是否齊全,并于每月10日前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鄉鎮(街道)事務所。參保人員本人也可到鄉鎮(街道)事務所或縣社保機構直接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鄉鎮(街道)事務所初審無誤后,將變更信息及時錄入信息系統,在《變更表》上簽字,加蓋公章,于每月20日前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縣社保機構。

縣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對信息系統中的變更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在《變更表》上簽字,加蓋公章,并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三章 保險費收繳

第十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實行銀行預存代扣制,縣社保機構委托金融機構辦理養老保險費扣繳業務。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參保人員可根據本人及家庭經濟狀況,自主選擇繳費檔次,確定繳費金額,于當地規定的繳費期內,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社會保障卡的銀行賬戶或銀行存折(卡)。參保人員若需調整繳費金額,應在進行當年繳費前辦理繳費檔次變更登記手續;當年未變更繳費檔次的,按上年度選定的繳費檔次進行扣款;當年已經完成繳費后變更的繳費檔次將在下一年度扣款時生效。對于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第十一條縣社保機構通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定期生成扣款明細信息,并將信息傳遞至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根據縣社保機構提供的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銀行賬戶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金融機構在扣款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養老保險費轉入收入戶,并將扣款結果信息和資金到賬憑證反饋至縣社保機構。

縣社保機構應根據金融機構反饋的扣款結果信息和資金到賬憑證核對扣款明細信息與實際到賬金額是否一致。核對無誤后,將扣款金額記入個人賬戶?h社保機構應按月打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收入匯總表》(附表3,本表一式兩聯,由業務經辦人員打印,一份交財務人員記賬,一份業務歸檔),并與金融機構當月出具的所有個人繳費資金到賬憑證進行核對,確保核對無誤。

縣社保機構應及時提示鄉鎮(街道)事務所將未繳費人員名單反饋給村(居)協辦員,村(居)協辦員負責對參保人員進行繳費提醒。

縣社保機構每年年底前應通過信息系統生成下一年度到達待遇領取年齡人員名單。鄉鎮(街道)事務所和村(居)協辦員應提前通知需要補繳的人員辦理補繳手續。

第十二條村(社區)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向鄉鎮(街道)事務所提交《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助申報表》(附表4,以下簡稱《補助申報表》,本表由縣級社保機構留存)。

鄉鎮(街道)事務所初審無誤后,將《補助申報表》錄入信息系統,并按規定時限將《補助申報表》上報縣社保機構。

縣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打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助繳費通知單》(附表5),通過鄉鎮(街道)事務所發放給村(社區)集體或相關組織(個人),通知其在規定時限內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縣社保機構在金融機構開設的收入戶。金融機構在收到款項的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反饋至縣社保機構。

縣社保機構收到到賬憑證后,應及時將到賬憑證與信息系統中的補助(資助)明細信息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對信息進行確認,將補助(資助)金額記入個人賬戶。

縣社保機構應按月打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助匯總表》(附表6,本表一式兩聯,由業務經辦人員打印,一份交財務人員記賬,一份業務歸檔),并與金融機構當月出具的所有補助(資助)資金到賬憑證進行核對,確保核對無誤。

第十三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居!)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規定逐年繳費,到齡當年應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并可補繳至滿15年;對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對于沒有按規定逐年繳費的,可補繳中斷年度的繳費部分,但不享受相應的繳費補貼。

補繳養老保險費人員應及時到村(居)委會辦理補繳手續,填寫《補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附表7,以下簡稱《補繳表》,本表一式三份,參保人員、鄉鎮(街道)事務所和縣級社保機構各留存一份),并將需補繳的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障卡的銀行賬戶或銀行存折(卡)。村(居)協辦員應于每月10日前將《補繳表》上報至鄉鎮(街道)事務所。

鄉鎮(街道)事務所應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將補繳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于每月20日前將有關材料上報縣社保機構?h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通過信息系統生成補繳扣款明細清單,傳遞至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根據本規程第十一條第二款有關規定進行扣款和信息反饋。

縣社保機構應按照本規程第十一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進行到賬信息核對,核對無誤后,為參保人員記錄個人賬戶,并按月打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匯總表》(附表8,本表一式兩聯,由業務經辦人員打印,一份交財務人員記賬,一份業務歸檔),與金融機構當月出具的所有補繳資金到賬憑證進行核對,確保核對無誤。

第十四條對于暫不具備通過金融機構進行養老保險費扣繳條件的地區,可暫由縣社保機構、鄉鎮(街道)事務所會同金融機構進行收費,并為參保人員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社會保險費專用收據。采用人工收取保費方式的地區,要制定嚴格的現金管理制度、財務對賬制度,加強對收繳人員的管理,確;鸢踩l鎮(街道)事務所和村(居)協辦員應按當地規定時限將保費存入收入戶,并逐步過渡到金融機構完全代扣代繳。

第四章個人賬戶管理

第十五條縣社保機構應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繳費、補助、資助、地方政府補貼、其他補助及利息。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個人繳費”記入;村(社區)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補助或資助作為“補助(資助)”記入;地方各級財政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助以及對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代繳的保費以“政府補貼”名義記入。個人賬戶記錄項目應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注銷信息等。

老農保參保人員轉入城鄉居保時,可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記入城鄉居保個人賬戶。

第十六條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額到賬后,縣社保機構將個人繳費額和政府對個人繳費的補貼同時記入個人賬戶。政府對個人繳費的補貼未按時到賬產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補足。個人繳費、補助、資助按到賬時間記賬,從次月開始計息。

第十七條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社保機構應于一個結息年度結束后對上年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息。個人賬戶儲存額應按國家規定計息,目前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年1月1日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若中國人民銀行在年內調整一年期存款利率,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標準不變。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存入各商業銀行的活期存款按3個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執行優惠利率。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縣社保機構、鄉鎮(街道)事務所打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明細表》(附表9),或通過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其他方式進行查詢。社保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內容告知本人。

第十九條參保人員對個人賬戶記錄有異議,可提出核查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各級城鄉居保經辦機構都應及時受理并進行核實。經審核,確需調整的,應由縣社保機構及時處理并將更改的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信息系統應保留處理前的記錄,同時,縣社保機構應及時將處理結果告知參保人員,有關處理材料應存檔備查。

第二十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現本規程第三十條有關情況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第五章待遇支付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從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次月起開始享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對新農;虺蔷颖V贫葘嵤⿻r,已年滿60周歲,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城鄉居民,村(居)協辦員及鄉鎮(街道)事務所應通知其在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后,按照本規程第二十二條有關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并于次月按規定發放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二條鄉鎮(街道)事務所按月(或季)通過信息系統查詢生成下月(或下季)到達領取待遇年齡參保人員的名單及《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通知表》(附表10,以下簡稱《通知表》),交村(居)協辦員通知參保人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同時提醒參保人繳納當年保險費或辦理補繳手續。

第二十三條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應攜帶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領取待遇的社會保障卡或銀行存折及復印件等材料,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委會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在《通知表》上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村(居)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于每月10日前將相關材料一并上報鄉鎮(街道)事務所。參保人員也可直接到鄉鎮(街道)事務所或縣社保機構辦理待遇領取手續。

第二十四條鄉鎮(街道)事務所應對參保人員的年齡、繳費情況等待遇領取資格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進行初審,并將符合待遇領取條件人員的相關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上報縣社保機構。

第二十五條縣社保機構應對有關材料進行復核,按有關規定進行疑似重復領取待遇數據比對,為參保人員核定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計算養老金領取金額,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核定表》(附表11,本表一式二份,由縣級社保機構和參保人員各留一份)。對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縣社保機構應通過鄉鎮(街道)事務所和村(居)協辦員告知其原因。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發放日不遲于每月25日?h社保機構通過信息系統按月生成《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審批表》(附表12,本表一式三份,縣級社保機構業務、財務及縣財政部門各留一份),送縣財政部門申請資金?h財政部門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劃轉到支出戶后,縣社保機構應在養老金發放前3個工作日內將發放資金從支出戶劃撥至金融機構,并將待遇支付明細清單提供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及時將支付金額劃入待遇領取人員銀行賬戶,并于3個工作日內,向縣社保機構反饋資金支付情況明細和支付回執憑證。

縣社保機構應對金融機構反饋的資金支付情況明細和支付回執憑證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后,在信息系統中進行支付確認處理。發放不成功的,縣社保機構應及時會同金融機構查找原因,及時解決,并進行再次發放。

縣社保機構應按月打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匯總表》(附表13,本表一式二聯,由業務經辦人員打印,一份交財務人員記賬,一份業務歸檔),并與金融機構當月出具的所有支付回執憑證進行核對,確保核對無誤。

第二十六條待遇領取人員對待遇領取標準有異議的,可提出重新核定申請?h社保機構應對待遇領取標準重新進行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反饋待遇領取人員,確需調整的,經待遇領取人員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后修改信息系統記錄,系統保留處理前的記錄。

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在服刑期間,達到待遇領取條件的,暫緩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待服刑期滿后再予以辦理。待遇領取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村(居)協辦員和鄉鎮(街道)事務所應及時提請縣級社保機構停止為其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待服刑期滿后,由本人提出待遇領取申請,社保機構于其服刑期滿后的次月為其繼續發放養老保險待遇,停發期間的待遇不予補發。

第二十八條待遇領取人員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保險待遇。村(居)協辦員應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死亡人員名單通過鄉鎮(街道)事務所上報至縣社保機構?h社保機構對死亡人員進行暫停發放處理,待死亡人員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對死亡人員進行養老保險關系注銷。

第二十九條縣社保機構每年應至少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進行一次資格核對,定期向享受待遇人員發放資格核對通知,規定核對時間和方式以及要求提供的相關證明資料。沒有通過資格核對的,社保機構應對其進行暫停發放處理,待其補辦有關手續后,從暫停發放之月起補發并續發養老保險待遇。

第六章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參保人員出現死亡、出國(境)定居、保險關系轉出或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應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并進行注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參保人員死亡的,村(居)協辦員應通知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在其死亡后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應在規定時限內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注銷登記表》(附表14,以下簡稱《注銷表》,本表一式三份,申請人、鄉鎮(街道)事務所和縣級社保機構各留一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醫院出具的參保人員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非火化區除外),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二)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或公安機關及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等;

(三)參保人員個人賬戶余額無法通過原銀行賬戶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還需提供指定金融機構的其他賬戶信息。

第三十二條參保人員出國(境)定居并喪失國籍的,應攜帶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出國(境)定居證明材料,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注銷表》。

第三十三條參保人員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其他社會養老保障待遇的,應攜帶本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其他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證明材料,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注銷表》。

第三十四條村(居)協辦員應于每月10日前將《注銷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鄉鎮(街道)事務所。鄉鎮(街道)事務所初審無誤后,將注銷登記信息錄入信息系統,于每月20日將上述材料上報縣社保機構。

縣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結算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對符合喪葬補助領取條件的,應同時計算喪葬補助金額),按照本規程第二十五條有關規定,將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及喪葬補助金)支付給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支付成功后,對注銷信息進行確認,終止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在《注銷表》上簽字,加蓋公章,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七章關系轉移接續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省、地市、縣轉移的,轉出地縣社保機構應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同時,轉出地社保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留原有記錄備查。

在本縣范圍內遷移戶籍的參保人員,不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應直接辦理戶籍地址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六條參保人員須持戶籍關系轉移證明以及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等材料,到轉入地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參保表》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附表15,以下簡稱《轉入表》,本表一式三份。參保人、鄉鎮(街道)事務所和縣級社保機構各留存一份。)。村(居)協辦員負責檢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齊全,并于每月10日前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鄉鎮(街道)事務所。轉入地鄉鎮(街道)事務所審核無誤后,應于每月20日前將《參保表》和《轉入表》及有關材料上報縣社保機構。轉入地縣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應于十個工作日內向轉出地縣社保機構寄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附表17、以下簡稱《接收函》)和戶籍關系轉移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

第三十七條轉出地縣社保機構接到《接收函》和相關材料后,應對申請轉移人員相關信息進行核實,符合轉移規定的,應及時通過信息系統為參保人員進行結息處理,打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審批表》(附表16,以下簡稱《審批表》),并按照第二十五條有關規定,于次月通過金融機構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縣社保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將《審批表》寄送轉入地縣社保機構,并終止申請轉移人員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十八條轉入地縣社保機構收到《審批表》,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后,應及時進行實收處理,將參保、轉移信息錄入信息系統,為轉入人員建立、記錄個人賬戶,并通過鄉鎮(街道)事務所或村(居)委會告知轉入人員。已經在轉出地完成當年度繳費的人員,在轉入地不再繳納當年保費。

第三十九條參保人員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繼續在原參保地領取待遇,待遇領取資格核對工作由戶籍遷入地社保機構協助完成。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四十條各級社保機構應按照國家現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管理。

第四十一條各級社保機構應內設財務管理部門或相應專業工作崗位,配備專職會計和出納,財務人員應具有會計專業資格,持證上崗。

第四十二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財政專戶應在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認定的金融機構開設。收入戶用于歸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實行月末零余額管理。支出戶用于支付和轉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除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支出戶應預留1到2個月的周轉資金,確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第四十三條每年社保機構應按基金管理層級編制下一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預算草案,該預算草案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級政府審批,并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各級社保機構應按照規定時限報送每季度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分析報告。

縣社保機構編制及調整基金預算的情況,應及時報上級社保機構。

第四十四條財政補助資金的結算和申請。每年年初,縣社保機構應根據當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際參保人口數以及其中60周歲以上參保人口數和繳費補貼標準、基礎養老金補貼標準等情況,據實填寫《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金結算申報表》,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后,上報至地市社保機構,經地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匯總審核后,由地市社保機構上報至省社保機構,省社保機構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結算上年度補助資金并申請補足本年度補助資金。省財政部門根據各區市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的申請報告,按照各縣上年度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際符合補助條件的參保人數,市、縣財政資金到位情況等,據實結算上年度省(含中央)財政應補助資金。

縣社保機構應協調縣財政部門及時將財政補助資金劃撥至財政專戶,相關單據提交社保機構記賬。社保機構應按月與財政部門、金融機構對賬,確保補助金額準確無誤,及時足額下撥。

第四十五條年度終了后,社保機構應按基金管理層級進行基金決算。社保機構應根據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并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內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地人民政府審批,批準后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同時作為基金決算報告。

第九章統計管理

第四十六條各級社保機構要設置統計工作崗位,明確工作人員職責,開展常規統計和專項統計調查等工作,按規定上報統計信息,及時準確地提供統計信息服務。

第四十七條各級社保機構、鄉鎮(街道)事務所要按照統計報表制度,完成統計數據的采集和報表的編制、審核、匯總、上報等工作。統計報表要做到內容完整、數據準確、上報及時。

第四十八條各級社保機構和鄉鎮(街道)事務所應定期整理、加工各類業務數據,建立統計臺賬,實現數據來源的可追溯查詢。

第四十九條各級統計工作人員應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統計數據定期和專項分析工作,形成運行分析報告,用于經辦管理服務的評估與決策。

第十章檔案管理

第五十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檔案管理應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進行科學分類,確定保管期限;按照村(社區)負責收集、鄉鎮(街道)負責整理和審核、縣負責指導和保管的模式,形成“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集中保存”的管理機制,確保業務檔案有效保管、安全完整。

第五十一條縣社保機構應配備專門的管理人員和必要的設施、場所,確保業務檔案的安全,并根據需要配備適應檔案現代化管理要求的技術設備。

第五十二條縣社保機構應按《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檔案進行檔案利用、鑒定和銷毀,對永久和長期保管的業務檔案,應定期向同級檔案管理部門移交。

有條件的地區應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業務檔案轉換為電子檔案等其他載體形式。

第十一章稽核與內控

第五十三條各級社保機構應按照《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內部控制暫行辦法》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稽核制度和內控制度。

第五十四條上級社保機構要對下級社保機構的各項業務經辦活動、基金收支行為等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有效監督,并對其執行制度的情況進行考評。

第五十五條各級社保機構應重點稽核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資格、待遇領取資格、財政補助資金到位、重復享受待遇等情況,認真核查虛報、冒領養老金情況和欺詐行為。

第五十六條各級社保機構要按照內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設置工作崗位,建立崗位之間、業務環節之間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的機制,明確崗位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做到業務、財務分離,經辦、復核等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稽核部門應對各項業務的辦理情況和基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督促各個崗位人員嚴格履行經辦程序,準確、完整記錄各類信息,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進行歸檔。

第十二章咨詢、公示及舉報受理

第五十七條各級社保機構應通過新聞媒體及印發宣傳手冊等手段,采取各種通俗易懂、靈活多樣的方式,有針對性地向城鄉居民宣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及業務辦理流程。

第五十八條各級社保機構和鄉鎮(街道)事務所要積極開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咨詢服務活動。實行首問負責制,及時受理咨詢。對無法當場解答的問題,經辦人員應將咨詢人姓名、咨詢內容及咨詢人聯系方式等內容記錄在案,并盡快予以答復。

第五十九條各級社保機構應建立舉報獎勵制度,所需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縣社保機構每年應會同鄉鎮(街道)事務所和村(居)協辦員在行政村(社區)范圍內對參保人員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各級社保機構應公布舉報電話和監督電話,及時受理舉報,并對舉報情況及時進行處理。屬于冒領養老金行為的,縣社保機構應按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六十條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業務經辦工作,參照《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經辦規程(試行)》(人社廳發[2014]25號)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規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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