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職工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按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申報,職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高于上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310元300%的,按300%確定,低于上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310元60%的,按60%確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310元確定。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4%,個人繳費比例為8%;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住院統籌單位繳費比例從5月1日起由原來的6%下調為5.2%(4月份仍按6%執行),門診統籌單位繳費比例為3%,在職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2%,公務員個人賬戶單位繳費比例為2%,在職公務員個人賬戶個人繳費比例為2%;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5月1日起由原來的1.5%下調為1%(4月份仍按1.5%執行),個人繳費比例為0.5%;工傷保險單位基準費率按行業風險類別劃分,并進行相應浮動;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8%。
2、靈活就業人員
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月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368元的80%確定為4294.4元,有條件的人員也可以在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5368元的80%至300%之間確定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為18%。
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月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310元確定,法定勞動年齡段的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從5月1日起由原來的11%下調為10.2%(4月份仍按11%執行),其中住院統籌繳費比例為5.2%(4月份仍按6%執行),門診統籌繳費比例為5%。
3、機關事業單位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按照《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15〕25號)、《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浙人社發〔2015〕153號)文件執行。
機關事業單位工傷、生育保險月繳費基數暫按上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310元確定,工傷保險單位基準費率按行業風險類別劃分,并進行相應浮動;生育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0.8%。事業單位失業保險月繳費基數暫按上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310元確定,失業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從5月1日起由原來的1.5%下調為1%(4月份仍按1.5%執行),個人繳費比例為0.5%。
4、公務員醫療補助
公務員醫療補助月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310元確定,單位繳費比例為8%。
5、農民工醫療保險
農民工醫療保險月繳費基數按上年度全省全社會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4310元確定,單位繳費比例為2%。
6、大病醫療救助保險
繳納標準為退休人員每人每月1元,在職人員每人每月5元。
7、離休干部醫療費
各區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和省部屬在溫機關、企事業單位離休干部年醫療費繳納標準為73584元。
8、其它
市區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年醫療費繳納標準為27084元;離休人員其無固定收入的配偶年醫療費繳納標準為21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