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產業聚集區(新區)管委會: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要求,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一)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于12月31日前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二)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的人員(以下統稱“退職人員”)。
二、調整時間
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三、調整標準
(一)“退休(退職)人員”定額調整
“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45元。
(二)“退休(退職)人員”掛鉤調整
與本人繳費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同時調整。
1、“退休(退職)人員”繳費年審(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2、按“退休(退職)人員”本人12月基本養老金水平的3%增加調整。
(三)“退休(退職)人員”傾斜調整
在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的基礎上,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退休(退職)人員”在給予傾斜。
對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退職)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30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退休(退職)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
(四)艱苦邊遠地區“退休(退職)人員”傾斜調整
對退休(退職)時單位駐地(個體工商戶、自謀職業等退休人員戶籍所在地)在我省的“退休(退職)人員”,分別按下列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一類地區每月增加10元;二類地區每月增加15元;三類地區每月增加20元;四類地區每月增加30元;五類地區每月增加35元;六類地區每月增加40元;其他地區每月增加10元。
(五)企業退休軍隊轉業部傾斜調整
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經按以上第(一)、(二)、(三)、(四)調整后,其本人基本養老金未達到本次調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調整到本次調整待遇以后全省平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四、資金來源
本次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補助外,其余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縣(市、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不足以支付的,先由州(市)調劑,確保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兌現。因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待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到位后統籌解決。
五、有關問題說明
(一)科研、文化等轉制單位轉制前“退休(退職)人員”和國有企業中小學退休教師,按有關規定執行。
(二)艱苦邊遠地區類區按省政府云政發〔2006〕197號文件的規定執行。
(三)各州、市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兌現工作,并按附表要求將調整兌現情況匯總后,于2015年5月20日前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和省社會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