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駐桂中直、區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人員范圍
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且于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包括在12月按規定核定基本養老金并在2015年1月按月發放的人員,以下統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定額調整: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20元。
(二)掛鉤調整:對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以上的人員,從繳費年限滿15年起計算,繳費每增加1年(按累計繳費月數換算為年,保留l位小數點,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數據庫記載數據為準),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5元。
(三)適當傾斜調整:
1.12月31日(含)前已年滿70周歲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員(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數據庫記載數據為準),從年滿70周歲起,每年長1周歲,(不滿1周歲的按1周歲計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6元。
2.12月31日(含)前在我區艱苦邊遠地區(具體名單詳見附件1)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4元。
(四)企業退休軍轉干部符合上述第(一)、(二)、(三)點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后月應發基本養老金未達到2050元的,按月基本養老金2050元計發。
三、調整執行時間
本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四、審批辦法
本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市直屬企業和其所轄縣屬企業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中央駐桂企業和自治區直屬企業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局負責審批;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可參照本通知規定調整辦法和標準進行調整,按現行管理體制進行審批。
五、資金來源
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留存各地代管的結余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解決;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按原資金列支渠道解決。
六、調整要求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各市、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組織實施。本次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務必在2015年4月底前發放到企業退休人員手中。各地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本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加大對養老保險基金補助力度,提高基金支撐能力,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發生拖欠。
七、及時報告調整情況
此次調整工作落實到位后,各地要及時進行總結,將調整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并填寫《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情況匯總表》,(詳見附件2),于2015年5月5日前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
附件:廣西獲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58個縣(市、區)名單
經國務院批準,廣西列入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實施范圍的縣(市、區)名單如下:
南寧市:橫縣、上林縣、馬山縣、隆安縣;
柳州市:柳城縣、鹿寨縣、融安縣、融水苗族自治縣、三江侗族自治縣;
桂林市:全州縣、平樂縣、灌陽縣、資源縣、恭城瑤族自治縣、龍勝各族自治縣;
梧州市:蒙山縣;
防城港市:港口區、防城區、東興市、上思縣;
賀州市:鐘山縣、昭平縣、富川瑤族自治縣;
百色市:右江區、田陽縣、田東縣、平果縣、德保縣、田林縣、靖西縣、那坡縣、樂業縣、凌云縣、隆林各族自治縣、西林縣;
河池市:金城江區、宜州市、南丹縣、天峨縣、羅城仫佬族自治縣、環江毛南族自治縣、東蘭縣、鳳山縣、巴馬瑤族自治縣、都安瑤族自治縣、大化瑤族自治縣;
崇左市:江州區、大新縣、龍州縣、寧明縣、憑祥市、天等縣、扶綏縣;
來賓市:興賓區、武宣縣、象州縣、金秀瑤族自治縣、忻城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