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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鄉居保基礎養老金最低領取標準及繳納方式時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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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河南62個縣上調養老金標準。,河南省就是一共有62個縣(市、區)都上調了基礎養老金標準,總體來說的話鄭州上調幅度也是最大的,每人每月120元的基礎上增加18元,增至138元;輝縣市提高到118元;三門峽湖濱區提高至100元。

記者從省人社廳了解到,根據扶貧攻堅方案,河南將充分發揮城鄉居保兜底作用。

此外,部分地市開始增發高齡補貼,其中,鄭州市為70歲以上參保人員發放高齡生活補貼(70-79周歲、80-99周歲、10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分別為20元、50元、100元)的基礎上,從起,將發放范圍擴大到80歲以上的所有戶籍老人(80-89周歲、90-99周歲、100周歲以上老人每人每月分別為100元、200元、300元)。中金網8月12日

目前,我省建立了社保兜底扶貧機制,引導有條件的地區將扶貧對象由政府逐步納入代繳最低養老保險費范圍。2015年,河南省各級政府為全省1075萬重度殘疾人、貧困殘疾人、烈士遺屬、領證的獨生子女父母和計劃生育雙女父母等特殊群體全額或部分代繳最低保費9100萬元,今年河南省鼓勵各地將代繳群體擴大至所有貧困人群。

此外,河南省精準識別貧困對象,去年年底以來,我省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貧困人口識別辦法,開展了貧困村和貧困對象的調查摸底、識別認定、建檔立卡工作,對貧困對象實行實名登記,錄入全省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目前,我省基本摸清了全省430萬貧困人口分布和構成情況,為社保兜底和精準扶貧打下基礎。

河南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20%降為19%

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該廳聯合省財政廳下發通知,決定自5月1日起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從5月1日起,河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20%降為19%;失業保險費率由2%降為1.5%,其中,單位繳費比例降低0.3個百分點,由目前的1.5%降為1.2%,個人繳費比例降低0.2個百分點,由目前的0.5%降為0.3%。此次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初步測算,兩項費率降低后,可為企業減負超過60億元。

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是否降低社會保險待遇?對此,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表示,個人待遇與個人繳費基數和年限緊密聯系,降低單位繳費比例,意味著企業交的錢減少,但各項社會保險待遇并不會因降低費率而降低。通知也強調,各地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和我省2015年出臺的關于降低工傷保險平均費率和生育保險費率的政策規定,確保政策實施到位。同時,各地要加強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管理,各級人社部門要不斷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強化社會保險費征繳,切實做到應保盡保、應收盡收,各級財政部門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險的投入,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

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

河南養老保險參保登記

第七條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當地戶籍、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由本人到其戶籍所在地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參加城鄉居保申請,填寫《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附表一,以下簡稱《參保登記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辦理城鄉居保參保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特殊參保群體人員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協辦員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在《參保登記表》上簽字、加蓋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公章,于當月20日前將《參保登記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上報街道(鄉鎮)服務所。

居民本人也可攜帶相關材料直接到街道(鄉鎮)服務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第九條街道(鄉鎮)服務所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后,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在《參保登記表》上加蓋公章,于當月25日前將《參保登記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一并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第十條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對參保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復核,可與公安、計生、殘聯等部門及有關社保機構的信息庫進行信息比對,復核無誤后,對參保登記信息進行確認,同時為其建立個人賬戶,并及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于每月月末前將當月新增登記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合作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登記社會保障卡加載的銀行賬戶相關信息;如果登記人員未持有社會保障卡,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向登記人員制發社會保障卡。暫不具備使用社會保障卡條件的地區,可暫時使用城鄉居保銀行存折或銀行卡(以下簡稱“銀行存折(卡)”),用于繳納保險費或領取待遇。

河南養老保險費收繳

第一節個人繳費

第十五條參加城鄉居保的城鄉居民應當按年度繳費,繳費年度為每個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繳費年度內,參保人員可選擇集中繳費、銀行代扣繳費、到金融機構網點繳費、到銀行助農取款點繳費等繳費方式,按照選定的繳費檔次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每年繳納一次。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規定集中繳費期。

第十六條在集中繳費期內,街道(鄉鎮)服務所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以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單位的《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繳費情況表》(附表四),交協辦員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

參保人員應在當地規定的繳費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機構網點或銀行助農取款點繳費。

金融機構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第十七條本著自愿的原則,參保人員可以選擇銀行代扣方式繳納城鄉居保養老保險費。

參保人員應自主選擇繳費檔次,確定繳費金額,于當地規定的繳費期內,將當年的養老保險費足額存入社會保障卡的銀行賬戶或銀行存折(卡)。參保人員若需調整繳費金額,應在進行當年繳費前辦理繳費檔次變更登記手續;當年未變更繳費檔次的,按上年度選定的繳費檔次進行扣款;當年已經完成繳費后變更的繳費檔次將在下一年度扣款時生效。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于每月月末前將當月選擇銀行代扣方式繳納保費的新增參保人員、需更換社會保障卡的銀行賬戶或銀行存折(卡)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委托指定金融機構為新參保人員和變更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等信息的人員制發《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銀行存折(卡)》(以下簡稱“銀行存折(卡)”)。

社會保障卡的銀行賬戶或銀行存折(卡)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負責通過街道(鄉鎮)服務所或協辦員發放到相關人員手中。

參保人員應于當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存入社會保障卡的銀行賬戶或銀行存折(卡)。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定期生成扣款明細信息,并將扣款明細信息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根據縣(市、區)居保經辦機構提供的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的社會保障卡的銀行賬戶或銀行存折(卡)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金融機構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并在扣款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等反饋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金融機構扣款后,應將扣款結果傳至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由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將扣款金額計入個人賬戶。

第十八條參保人員也可以選擇到銀行直接繳費。參保人員應在當地規定的繳費期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機構繳費。

金融機構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于當日22:00前將日結數據傳至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第十九條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安排專人每日核對資金到賬憑證與金融機構提供的繳費日結數據是否一致,如發現不一致及時通知相應金融機構查明原因并糾正。

第二十條每月月末,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打印《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匯總表》(附表五),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服務所各留存一份,作為登記臺賬、核對計劃和信息處理的依據,并從次月起開始記息。

第二十一條街道(鄉鎮)服務所應及時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名單反饋給協辦員,協辦員負責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進行繳費提醒。

第二十二條當年12月31日止,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中斷繳費處理。

河南養老保險財政代繳

第二十三條每年集中繳費期間,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匯總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參保情況,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城鄉居保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地方財政代繳資金,劃撥到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

金融機構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在財政代繳資金到賬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繳費信息與城鄉居保信息系統中的財政代繳明細記錄是否一致。

河南養老保險補繳

第二十六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得超過15年。城鄉居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年繳費,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也可補繳,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補繳應按補繳當年的繳費標準,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第二十七條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于當月20日前,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街道(鄉鎮)服務所辦理補繳手續。

街道(鄉鎮)服務所應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進行審核,無誤后確認,根據參保人員的補繳意見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生成《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繳申請表》(附表八,以下簡稱《補繳申請表》)和繳費單據號,經參保人員簽字確認后,在《補繳申請表》上加蓋公章。

申請人根據《補繳申請表》和繳費單據號到指定金融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金融機構將款項記入城鄉居保基金收入戶,為繳費人員出具城鄉居保繳費憑證,并在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和明細提交給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及時核對金融機構提供的繳費信息與城鄉居保信息系統中的補繳明細記錄是否一致。

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服務所各留存一份《補繳申請表》。

第二十八條每月月末,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打印《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匯總表》(附表九),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街道(鄉鎮)服務所各留存一份,與《補繳申請表》合并存檔,作為登記臺賬、核對計劃和信息處理的依據,并從次月起開始記息。

河南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一般情況下,參保人員的公民身份證號碼作為其本人終身不變的城鄉居保個人賬戶編碼。

個人賬戶用于記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地方政府補貼、其他補助(資助)及利息。參保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作為“個人繳費”記入;村集體和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的補助或資助作為“集體補助”記入;地方各級財政對個人賬戶的繳費補貼(含財政代繳)以“政府補貼”名義記入。

個人賬戶記錄項目應包括:個人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個人賬戶儲存額信息、轉移接續信息、終止信息、中斷信息、養老金支付信息等。

第三十條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額(除補繳外)到賬后,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將個人繳費額和地方財政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同時記入個人賬戶,并從參保人員繳費的次月起開始一并計息。政府對個人繳費的補貼未按時到賬產生的利息差,由地方政府補足。個人繳費、補助、資助按到賬時間記賬,從次月開始計息。

第三十一條每月月末,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打印《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財政繳費補貼匯總表》(附表十),其中一份交縣(市、區)財政部門,做為申請和結算地方財政繳費補貼的依據。

省及省轄市財政繳費補貼資金到位后,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積極協調當地財政部門盡快辦理資金劃入城鄉居保財政專戶手續。

第三十二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從繳費的次月起開始計息,年內單利計息,逐年復利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目前參考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年1月1日金融機構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利率計息。若中國人民銀行在年內調整一年期存款利率,個人賬戶儲存額計息標準不變。

第三十三條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結息年度。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于一個結息年度結束時,對當年度的個人賬戶儲存額進行結息。

第三十四條對于中斷繳費的,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封存其個人賬戶,封存期間的個人賬戶連續計息。參保人員中斷繳費后又恢復繳費的,恢復個人賬戶記錄。

第三十五條參保人員發生如下情況時,其個人賬戶可提前進行年內計息結存:

(一)參保人員進行終止登記,需要結算個人賬戶的,計息結存至終止登記月份;

(二)參保人員辦理關系轉移接續的,計息結存至關系轉移辦理月份;

(三)參保人員到達待遇領取年齡,需要申領待遇的,計息結存至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月份。

年內計息結存時,不足一年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按公布的城鄉居保個人賬戶記賬利率單利計息。

第三十六條參保人員可到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鄉鎮)服務所打印《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明細表》(附表十一,以下簡稱《個人賬戶明細表》),或通過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布的其他方式進行查詢。社保機構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將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單內容告知本人。同時,社保機構可通過政府網站、手機短信或電子郵件方式將個人賬戶記賬明細、個人權益記錄等相關信息提供參保人員。

第三十七條參保人員對個人賬戶記錄提出異議的,各級城鄉居保經辦機構都應及時受理并進行核實。經審核,確需調整的,應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及時處理,并將更改的信息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城鄉居保信息系統應保留處理前的記錄。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通過街道(鄉鎮)服務所和協辦員及時將處理結果通知參保人員,有關處理文字材料應存檔備查。

第三十八條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除出現本規程第十二條有關情況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

河南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第三十九條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跨省、市、縣轉移的,轉出地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將其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轉入新參保地,由新參保地為其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同時,轉出地社保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留原有記錄備查。

在本統籌范圍內遷移戶籍的參保人員,不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應直接辦理戶籍地址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條參保人員須持戶籍關系轉移證明、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等資料,到轉入地村民(社區居民)委員會提出城鄉居保關系轉移申請,填寫《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申請表》(附表十二,以下簡稱《轉移申請表》)。

轉入地協辦員負責檢查其提供的材料,于當月20日前將《轉移申請表》及有關材料上報轉入地街道(鄉鎮)服務所。

轉入地街道(鄉鎮)服務所初審無誤后,于當月25日前將《轉移申請表》及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由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將有關信息及時錄入城鄉居保信息系統。

第四十一條轉入地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復核無誤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轉移申請做出處理。對省內轉移,應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開具《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附表十七,以下簡稱《轉入接收函》),并將《轉入接收函》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發給轉出地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由外省轉入我省的,轉入地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應向轉出地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寄送《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入接收函》和戶籍關系轉移證明等相關材料的復印件。

轉出地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收到《轉入接收函》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轉移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核實,符合轉移規定的,省內轉移,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向轉入地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開具《河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出審批表》(附表二十,以下簡稱《轉出表》);跨省轉移,將《轉出表》寄送轉入地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并于15個工作日內通過指定金融機構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劃撥至轉入地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指定的銀行賬戶,終止申請轉移人員的城鄉居保關系,同時保留申請轉移人員的參保信息。

第四十二條轉入地縣(市、區)城鄉居保經辦機構收到《轉出表》并確認轉入的個人賬戶儲存額足額到賬后,應及時告知轉入人員,并通過城鄉居保信息系統進行實收處理、為轉入人員記錄個人賬戶。已經在轉出地完成當年度繳費的人員,在轉入地不再繳納當年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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