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經常接到讀者有關民辦教師養老補貼政策方面的咨詢,為此,記者采訪了相關部門。據了解,2012年,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下發了《關于對我省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的實施意見》,之后,省教育廳又下發了《關于原民辦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的指導意見》。截至目前,我省有關民辦教師養老補助方面的政策主要是這兩個文件。
按照政策規定的精神,我省各地相關工作應該已經進行得差不多了,但現在還有不少讀者詢問相關問題,所以有必要再對相關政策涉及的一些具體問題介紹一下。
民辦教師是我省教育特殊時期的特殊群體,上世紀從農村走出來的學生應該對這一特殊群體的音容笑貌記憶猶新。當時,這一特殊群體對我省農村教育事業的快速發展作出了貢獻,可如今他們大多已經是上了年紀的人了。為了使他們能夠共享發展成果,我省專門出臺了相關政策。
政策規定的認定依據主要是:1.參加1989年民辦教師職務評聘,被列為計劃內民辦教師,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轉,也沒有納入計劃內退養者,主要依據1989年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的民辦教師名單和原省教委頒發的《中小學教師任職資格證書》和《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證書》進行認定;2.參加1982年民辦教師整頓,被列為計劃內民辦教師,但未通過1989年民辦教師職評者,主要依據縣級備案的民辦教師名冊和縣級教育部門頒發的任用證或試用證進行認定;3.其他計劃外原民辦教師認定依據,由各地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4.上世紀60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的身份主要依據各地原始檔案、下放名冊、原始下放證等進行身份認定。
那么,如果你曾經是民辦教師中的一員,你是否符合政策規定的養老補助條件呢?請看下面有關政策的具體問答。
1.問:我省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發放工作成立了哪些機構?具體職責是什么?
答:按照《實施意見》的有關要求,我省成立了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發放工作領導機構,由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信訪局、省委維穩辦等部門的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教育廳)。主要任務是把握工作進度,指導和協調我省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發放工作。各省轄市、縣(市、區)、鄉(鎮)要成立相應機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認定辦法,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辦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是落實該項工作的責任主體,具體負責本地原民辦教師發放養老補貼的組織實施工作,協調解決好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2.問:我省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的發放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實施意見》規定: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計發的起始時間為本實施意見下發當月。無論認定時間長短,一經認定,發放的起始時間均為2012年10月。
3.問:哪些物證可以作為認定原民辦教師身份和任教年限的依據?
答:縣、區教育局保存的原民辦教師花名冊等相關資料;縣、區檔案部門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辦教師工作簡歷的資料;縣、區和鄉鎮財政部門保存的補貼發放表;原任教學校及其主管部門保存的能反映原民辦教師的有效信息資料,如補貼津貼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學有關的榮譽證書等;個人提供的并經鄉鎮認定工作小組核實的能證明其原民辦教師身份和從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辦教師證、任用證、聘書、照片、日記本、教案等原始材料。
4.問:哪些人員不在養老補貼申報范圍?
答:《實施意見》規定的適用對象是:在農村公辦中小學民辦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原民辦教師,離開教學崗位后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已納入計劃內退養的原民辦教師、本方案實施前已死亡的原民辦教師、因刑事犯罪或違反國家政策法規被開除或辭退的原民辦教師、被國有企事業單位錄用的原民辦教師、農村掃盲班夜校的工作人員、學校的工勤人員、技校成人學校的教師
等,不列入適用對象。
5.問:60年代初下放的教師,后來又在民辦教師崗位上工作了一段時間,該如何申報?
答:按照《實施意見》,下放教師每人每月發放養老補貼150元。下放后又擔任民辦教師的,符合條件者再享受原民辦教師教齡補貼。
6.問:曾任原民辦教師,后轉為城鎮戶口而沒有享受任何待遇可以申報嗎?
答:如其他條件符合,可以申報。
7.問:原民辦教師不滿60周歲,可以申報嗎?
答: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到戶口所在鄉鎮教育部門進行申報,確認身份、教齡,公示后備案。待年滿60周歲(含女同志)次月起享受養老補貼。
8.問:計劃外民辦教師可以申報嗎?
答: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
9.問:1989年以前任教,2000年以后的教齡如何計算?
答:按照規定,1989年以前任教,教齡無間斷的人員2000年之后的教齡可連續計算。2000年之前間斷任教者,每任教滿一年以上可累計計算,不滿一年不再計算;2000年之后間斷任教者,間斷之后的教齡不再計算。
10.問:1989年前任教,但任教時間不到一年,有資格申報嗎?
答:沒有資格申報。《實施意見》規定“在農村公辦中小學民辦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原民辦教師”才有資格申報,連續工作不滿一年者,不符合申報條件。
11.問:部分申請人有起始時間,無物證證明其離崗時間,其找3個證明人可否認可?對證明人有哪些要求?
答:應進一步補充物證,確實沒有物證的,出具3人以上證人證言,并形成調查筆錄,公示無異議后可認可。證明人需為原任教學校的時任領導或同鄉鎮其他學校領導、時任學校同事。證明人須是公職(含離退休)人員,證明人必須與被證明人沒有親屬關系。證明人對出具的證言需負法律責任。
12.問:學前教育的教師有資格申報嗎?
答:原則上設在小學的學前教育班級的教師可以申報。
13.問:沒有工資表和其他物證材
料,只有證人證詞,如何認定?
答:由組織對證人證言調查核實,形成調查筆錄,經公示無異議后再認定。
14.問:原民辦教師在任教期間由學校派出進修的,進修時間是否計入教齡?
答:若由學校派出進修,進修時間可計入教齡。
15.問:原民辦教師因病等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或簽字的,家屬是否可以代辦代簽?
答:可以由親屬代辦,簽字可由家屬代簽,但要本人手印。
16.問:原戶籍及任教地在外省,現戶籍轉至我省的原民辦教師如何認定?
答:1989年之前在外省任教,2000年之前戶籍轉入我省繼續任教者,省外任教期間的身份及教齡認定由原戶籍所在省的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證明,轉至現戶籍所在地市、縣兩級教育行政部門公示確認后,之前教齡可連續計算。在外省有民辦教師工作經歷,戶籍轉入我省后,未再擔任民辦教師工作的,不屬于此項補貼范圍。
17.問:原民辦教師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在省內同一區域的,如何認定?
答:原任教地與現戶籍所在地不在省內同一區域的,以原任教地為主進行認定,養老補貼由現戶籍所在地負責發放。原任教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及時將認定材料、意見和名單轉至現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結果在原任教地和現戶籍所在地進行不少于兩周的公示。
18.問:各地原民辦教師身份及教齡認定是否有時間要求?
答:認定工作原則上要求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
19.問:在身份和教齡認定過程中,如果弄虛作假,對本人和參與作弊的工作人員應如何處理?
答:在進行資格認定審核時,要嚴格按照認定辦法和程序進行,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審核結果在戶籍所在地進行不少于兩周的公示,接受群眾監督,接受社會監督。每個公民都是監督員,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都有權利進行監督和舉報。對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其享受養老補貼的資格,并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