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提高 每人每月提高至80元
近日,河北省人社廳、財政廳聯合下發《關于從起提高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的通知》,從1月起,河北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0元,其中省級財政負擔10元。
同時,河北省還將鼓勵各市、縣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在此情況上增加本地區基礎養老金標準。本次提高的省級基礎養老金,原則上不得沖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礎養老金。本次河北省繼續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標準后,將有960多萬城鄉老人受益。截至2015年12月底,河北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共有3440.32萬人參保,參保率98.40%。其中,16-59周歲參保繳費人數為2476.77萬人,共為963.55萬60周歲以上符合領取條件的城鄉居民發放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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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老人”“新人”養老金計發辦法不同
日前,省政府辦公廳發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養老保險基金籌集、養老金計發辦法、基金管理和監督、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政策銜接等方面予以明確。 《意見》明確了改革的范圍,包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其中事業單位為根據《*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于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后被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個人繳費比例為8%
根據《意見》,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繳費比例為20%。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為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為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等。其他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我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我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我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比例為8%,由單位代扣。
“老人”“新人”計發辦法不同
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的“新人”,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后,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我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的“老人”,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對符合規定納入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統籌項目和有關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不屬于國家和我省規定統籌項目或超出統籌項目標準的,不得從基金中列支,由同級政府研究解決。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發放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所需資金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職業年金個人按4%繳納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單位按8%繳納,個人按4%繳納。工作人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由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職業年金基金須與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