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日前召開新聞通氣會,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處長馮有寬就《內蒙古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以下簡稱為《辦法》)中的熱點問題進行了解答。
問:職工繳費工資基數如何規定?
答:按照規定,職工以本人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按職工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問: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工資項目包括哪些?
答: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工資項目包括:基本工資、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含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以及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工資項目包括:基本工資、國家統一規定的津貼補貼(含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以及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職工的繳費工資基數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礎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自治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工資基數。
問:什么是職業年金?職業年金的籌資模式?
答:職業年金是機關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為工作人員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在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為改革范圍內的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資金來源由兩部分構成,單位按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比如以去年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4538元(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略高)為例,按照職工本人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繳費比例分別計算,單位每月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的養老保險費和職業年金分別為363.04元和181.52元。
問: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如何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
答:按照國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外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自治區實際情況看,機關事業單位大多數編外人員已參加了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這些人員按規定繼續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對于沒有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自治區將出臺補繳費用等政策將其納入企業職工養老險保險,確保編外人員退休后的養老保險權益。
問:改革前后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如何平穩銜接?
答:國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辦法,對改革前(10月1日)已經退休的“老人”,維持原待遇不變,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基本養老金由兩個部分構成:一是基礎養老金,以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一年,計發一個百分點。也就是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累計歷年個人繳費的本息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也就是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上述基礎養老金、賬戶養老金外,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針對《辦法》中提到的視同繳費年限,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沒有實行個人繳費,其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存儲額中沒有體現這段時間的勞動貢獻,因此將職工改革前的連續工齡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屬于參保人員的權益,體現在計發基礎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辦法中。
為保持改革前后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國家規定了10年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高于老辦法的,對高出的部分依據退休時間按比例計發,這樣,基本可以保持改革前后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
問: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視同繳費指數是如何確定的?
答: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視同繳費指數是改革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本人工資與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之比。國家要求,視同繳費指數要按照新老待遇平穩銜接的原則和各類人員的職務職級進行確定。我區各類人員視同繳費指數是依據現行工資結構,按照此次完善工資制度后的繳費工資與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比值確定的,并綜合考慮了各盟市津補貼水平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