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扎實推進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5〕4 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東營市實際,東營市人民政府于9月30日發布《東營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自10月1日起,在全市機關和符合條件的事業單位建立起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二、主要任務措施
(一)明確參保范圍。本次改革參保范圍是,全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根據魯發〔2011〕16號文件等有關規定目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含公益一類、二類、三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對于劃分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自轉企改制基準日起,按有關規定執行。對于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確定繳費比例和基數。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人繳費部分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1.單位繳費工資基數。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為本單位工資總額,即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2.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機關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警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指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等國家和經國家批準由省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除上述項目外,其余項目(包括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等)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三)改革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
1.改革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省規定執行。
2.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定比例的過渡性養老金。按照合理銜接、平衡過渡的原則,自改革之日起,設立 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省有關規定計發養老金。
3.改革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4.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其中,符合規定的待遇項目,經審核確認后,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項目,仍從原渠道列支。
5.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范圍,繼續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所需資金從原渠道列支。
(四)嚴格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應予確認,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其他情形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在本人退休時,根據其實際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及對應的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計發基本養老金。
從機關事業單位辭職和按規定辭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改革前原在機關事業單位的連續工齡,按規定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在本人退休時,按照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五)調整部分工作人員退休時加發退休費政策。改革后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由獎勵單位或本單位按規定明確所需資金列支渠道。改革前已獲得上述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并支付給本人,資金從原渠道列支。具體計算公式:一次性退休補貼標準=本人退休時的月基本工資×提高的計發比例×計發月數。其中,在確定提高的計發比例時,按原辦法對提高后不超過本人基本工資100%的規定執行;計發月數,按照平衡銜接的原則確定為180個月。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其他人員,按照上述辦法處理。
(六)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具體實施辦法,待省出臺有關政策后另行制定。
(七)做好養老保險統籌政策銜接。現行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要按照新制度即行并軌。改革前已積累的統籌基金并入新制度統一使用,應收未收的養老保險費要確保征繳到位。原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發放給本人。
(八)做好退休審批工作。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審批程序不變,仍按現行干部管理權限執行。經批準退休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報參保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資格核準和待遇核定手續后,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可提前或者延緩退休,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后,以其實際的繳費情況計發養老金。其中,經批準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應繼續參保繳費,直至延緩退休期滿。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選擇繼續繳費,也可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九)加強養老保險經辦管理。嚴格執行全省統一的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有關政策,統一繳費比例和基數,統一保險待遇,統一編制和實施基金預算,統一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實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全市統一管理,分級經辦。駐東營省直機關事業單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管理,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經辦。市直及各縣區、市屬開發區分別對本轄區內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承擔主體責任。
1.強化基金征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按月征繳,由參保單位負責統一繳納。其中,單位繳費部分按規定標準列入財政預算的,應及時撥付參保單位;個人繳費部分由參保單位在發放工資時代扣。
2.妥善處理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以下簡稱此期間)有關問題。此期間工作人員經組織批準調動工作且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由調入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此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經組織批準從機關事業單位調動到企業工作,或辭職、辭退、開除的,由原單位辦理其參保手續并補繳此期間相應時間段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按有關規定轉續其養老保險關系。此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先按現行退休政策及時辦理退休手續,暫按原辦法計發相應的退休費待遇,今后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過渡辦法重新核定養老金。
3.做好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參保人員在市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參保人員跨市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改革后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三、工作安排
2015年10月1日前,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開展有關前期準備工作,召開會議進行安排部署。2015年10月1日起,制定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開展參保單位人員業務培訓、信息系統調試應用等工作,全面推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工作。
四、組織領導
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直接關系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是一項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的工作。各級各有關部門、單位要充分認識改革的重要性,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要及時掌握改革進展情況,主動加強調查研究,及時反映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改革順利實施、取得實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牽頭做好相關具體辦法的制定和具體經辦管理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強基金管理,確保基金安全。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要密切配合,協同推進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