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人社局了解到,經市政府同意,我市正式出臺《青島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實施辦法》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參保單位和人員范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個人賬戶、職業年金、養老待遇計發、退休辦理進行了明確。 《實施辦法》要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繳費基數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基數的8%。新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據悉,此次改革涉及的機關事業工作人員近21萬人。
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近21萬
基本養老費單位個人共同負擔
根據《實施辦法》,納入此次改革的群體指的是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編制外的人員,則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根據《中共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意見》規定,劃分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尚未轉企改革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革到位后,再按有關規定納入相應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在繳費政策上,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其中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據人社局介紹,這既有利于政策銜接,也有利于人員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單位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之和作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個人按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項目作為繳費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按規定計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
為了保證改革的平穩過渡,避免改革前后退休人員待遇的大幅波動,這次改革中基本養老金待遇的確定,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其中,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繼續按照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與在職人員脫鉤;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時按這次改革確定的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對于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則將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為了更好地保障“中人”待遇平穩過渡,自改革之日起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按照“保低限高”的原則,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待遇(含職業年金待遇)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計算待遇高于老辦法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頂限制。改革后基本養老金待遇的確定,將與工作人員在職時的繳費水平、繳費年限緊密聯系,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
建立職業年金退休后領取
在這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還特別要求為改革范圍內的所有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但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不包括在其中。據了解,職業年金繳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單位繳費比例為8%,個人繳費比例為4%。這兩部分資金構成的職業年金基金都實行個人賬戶管理。
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后,可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并享受相應的繼承權;也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辦法要求,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特殊貢獻人員給予一次性獎勵
在具體的待遇領取上,此次出臺的《實施辦法》也做了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與企業辦法基本相同,需要同時達到三個條件,首先需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已辦理退休手續;其次要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并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最好要求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至少滿15年。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經批準,可以提前或者延緩退休,以實際繳費情況計發養老金。其中,經批準延長退休年齡的人員,應當繼續參保繳費至延緩退休期滿。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對于改革后獲得省部級及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人員,新辦法規定,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改革前已獲得此類榮譽稱號的人員,本人退休時給予一次性退休補貼。新辦法中特別提到,10月1日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可先按老辦法計發相應的退休費待遇,今后按國家和省規定的“中人”過渡辦法重新核定養老金,多退少補。
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這樣繳
自10月1日起施行,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逐步過渡辦法,單位繳納20%個人繳納8%
1.待遇與繳費年限額度掛鉤
《實施辦法》確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之日起,實行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以此來提高單位和個人參保繳費的積極性。對于改革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山東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規定執行。
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一定比例的過渡性養老金。改革后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執行。
2.年終獎績效工資均計算在內
在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方面,新的《實施辦法》規定,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和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其中的國家統一津貼補貼中,又涵蓋了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等國家和經國家批準由省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其余規范后的項目,像是改革性補貼、獎勵性補貼等,則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基數。
3.退編人員合并計算繳費年限
在新辦法中,多次提到視同繳費年限這一概念。按照規定,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改革前曾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但與改革后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對于從機關事業單位辭職和按規定辭退的編制內工作人員,辭職、辭退后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改革前在原機關事業單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并與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在本人退休時,按照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