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領取養老金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在死亡后,其近親屬應當通知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到通知后,停發其養老待遇,并支付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清退個人賬戶。
近期核查發現,有部分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親屬未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然繼續領取已死亡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F將有上述情形的已死亡離退休人員名單公告如下,請其近親屬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內,與我局聯系退款事宜,按時退款。對逾期不聯系辦理的,將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同時請各參保單位、區(縣)社會保障服務機構協助做好法規宣傳工作,并根據公告情況,通知已死亡的離退休人員近親屬。
有關事宜,可與烏魯木齊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社會保險支付權益科和養老保險待遇支付科聯系。
特此公告。
烏魯木齊市社會保險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