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備受關注的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式啟動。全省17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和企業員工一樣,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江西開始告別養老“雙軌制”。
近日,省政府印發《江西省人民政府印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決定實施辦法的通知》,明確自10月1日起,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那么,此次改革涉及哪些人員?改什么?怎么改?本報記者就此采訪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人。
實施范圍:在職在編人員
改革的范圍包括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分類改革后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機關事業單位的離休人員不納入這次改革范圍,仍按國家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編制外人員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編制管理不規范單位,要先清理規范,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繳費基數和比例:300%封頂、60%托底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保時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實行按月繳納。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繳費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即“300%封頂、60%托底”。
繳費累計滿15年,達到退休年齡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符合國家規定退休條件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工作人員,從批準退休次月起,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
這次改革,將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
對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通過將改革前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和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為實現新老待遇平穩銜接,我省設立10年過渡期,對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實行新老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新辦法待遇(包括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待遇高于老辦法的,高出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發放10%,第二年退休的發放20%,以此類推,過渡期結束后,全部按新辦法發放待遇。改革前已按規定辦理了退休手續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今后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發
“新人”——
10月1日后參加工作且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中人”——
10月1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10月1日后達到退休年齡,但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處理和基本養老金計發比照《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執行。
“老人”——
10月1日前已經退休、原工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了此次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退休待遇。
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納職業年金;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納職業年金,由單位代扣代繳。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具體實施操作
按照計劃,江西將于2015年12月底前先行完成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和已明確分類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未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參保工作,其他單位逐步操作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