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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被征地農民可獲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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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下月調整征地補償標準,被征地農民可獲養老保險繳費補貼,具體情況請看思而學教育為大家收集的內容:

9月29日,從江西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片區綜合地價調整情況新聞發布會上獲悉,為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下降,江西從下月起,實施征地補償新標準,被征地補償平均增幅將達23.09%,并首次明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按每畝不低于6000元標準提起并預存”。

現行征地補償標準5年前制定

據了解,江西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是在測算縣域范圍內農用地綜合收益值的基礎上,綜合土地區位、當地農民現有生活水平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原征地補償標準等因素確定的補償標準。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則是指在城鎮行政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依據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劃分區片確定的綜合補償標準。

江西省現行的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是2010年底制定的,自2011年3月1日實施以來,該標準在對被征地農民的合理補償、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和需要,有必要調整該標準。

首先,國土資源部和江西省政府都曾明確規定“征地補償標準原則上應每2-3年更新一次,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其次,由于江西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原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測算的主要參數產生了較大的變化,原標準與當前江西省經濟發展水平不相匹配;

再次,在城鎮化、工業化的快速發展過程中,一部分土地資源不可避免地被占用。土地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是農民生存和發展的基本保障,被征地農民在支持項目建設的同時,普遍期盼能適當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切實解決自身的后顧之憂,保證長遠生計有保障。

新標準執行后水田不低于3萬元/畝

江西省國土廳黨組書記、廳長劉定明告訴與會媒體記者,本輪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調整,覆蓋江西全省,涉及11個設區市,100個縣(市、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和風景名勝區等;區片綜合地價調整只涉及南昌市的13個縣(區)、開發區、工業園區等。

此次調整,遵循統籌兼顧、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指標、物價指數、周邊省份現行補償標準水平,調幅適中、橫向平衡、程序合法和平穩過渡等原則,在具體操作中,按照水田最低補償標準不得低于30000元/畝,調整幅度原則上控制在20-30%,原補償標準低者調整幅度適當就高,原補償標準高者調整幅度適當就低等原則把握,縮小縣(市、區)之間的差距,使調整結果趨于平衡和合理。

此次調整仍以水田為基準進行測算,其他地類的補償標準在水田的基準上設定系數確定,系數具體為:菜地、果園、茶葉園、人工高產油茶園、棉地、精養魚塘補償標準不低于水田標準的1.0;旱地、宅基地不低于0.67;林地及其它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不低于0.35;未利用地不低于0.2。

從江西全省平均水平看,調整后,江西省水田征地補償平均標準為36014元/畝,提高了6755元/畝;菜地、果園、茶葉園、人工高產油茶園、棉地、精養魚塘等平均標準不低于36014元/畝,提高了6755元/畝;旱地及宅基地平均標準不低于24129元/畝,提高了4525元/畝;林地及其它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標準不低于12605元/畝,提高了2364元/畝;未利用地平均標準不低于7203元/畝,提高了1351元/畝。增幅平均為23.09%。

被征地農民可獲養老保險繳費補貼

據江西省國土廳總規劃師梁春祥介紹,此次江西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補償新標準,最大的亮點就是:首次明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資金按每畝不低于6000元標準提起并預存”。

預存制度建立后,江西各地在組織用地報批時,以征收土地面積計算,按每畝不低于6000元的標準提取,由申請用地單位預先存入人社部門在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的代管資金賬戶。其中批次建設用地和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負責預存;其他項目用地則由申請用地單位預存。未按規定預存社保資金的,將不予受理用地報批材料。

在用地經依法批準后,人社部門將根據國土部門的告知函,按實際征地面積據實結算,多退少補,并將核定后的繳費補貼資金劃入社;鹭斦䦟;用地未獲批準的,人社部門則根據國土部門的告知函,將上述資金(含利息)全額返還給申請用地的單位。

但是,這次新標準不適用于國家和江西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對國家和江西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標準,則按照江西省政府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鄉鎮政府、村委會無權實施征地

據透露,根據相關規定,江西省涉及征地各相關單位要嚴格依法履行“告知、確認、聽證”和“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在履行告知、確認、聽證等程序時,一定要有村民代表的參與。

尤其值得強調的是,江西省各鄉(鎮)政府、村委會不得作為征地主體實施征地,征地實施主體只能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部門;涉及征地中的文書(如征地公告)、協議(如征地協議)必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土資源部門發布或簽訂,鄉(鎮)政府、村委會可以承擔征地中的協調、協助等具體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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