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濟南市社保局獲悉,度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期現已開始,10-12月為本年的繳費期。根據現行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參保人在繳費期內繳納當年的保險費為正常繳費,
政府財政將根據參保人繳費的檔次給予不同程度的補貼,逾期未繳費的無法享受政府財政補貼。正常繳費除了能享受繳費補貼外,參保人繳納的個人賬戶金還可按規定累計計息,有利于個人賬戶金的積累增長。
據了解,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年度繳費,10-12月為本年的繳費期,繳納的是度的保費。目前,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是我市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上述人群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個人繳費方面,繳費標準為每年100元到5000元,共分12個檔次。其中100元檔只限于重殘等繳費困難群體,正常繳費最低檔為300元/年。政府補貼方面,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正常繳費給予補貼,即繳即補貼,補貼金額最高100元。
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及政府補貼標準
社保局工作人員介紹:繳費檔次應視參保者的經濟狀況自愿選擇,當年經濟條件好了可以選較高檔次,反之則選低檔次繳費。繳費檔次的選定與養老待遇有著直接的聯系:檔次高,繳費補貼隨之提高,個人賬戶積累額就大。居民養老保險的養老金是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基礎養老金,這是由財政全額支付的,其標準是市政府統一確定的,也由政府根據社會經濟和生活水平的變化統一調整,我市的基礎養老金標準不分地區和城鄉一律平等;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其標準是由個人賬戶全部積累額除以139的得數,因此積累額越大個人賬戶養老金就越高,反之則越低。
新聞鏈接:
★居民養老保險和企業養老保險繳費可銜接
根據人社部發【2014】17文規定:《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之間的銜接做出了規定:
參保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依據有關規定延長繳費年限)的,可以申請從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入職保;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職保轉入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適用于尚處于繳費期、未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已經退休或者按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不需要重新計算待遇,因此不適用《暫行辦法》。也就是說,參保人在退休前根據繳費情況認定按職工養老還是居民養老,不可重復享受上述兩類養老待遇。
關于繳費年限認定方面,《暫行辦法》規定:參保人員從職工養老保險保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參加職工養老保險保的繳費年限,可合并累加計算為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參保人員從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的,其參加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折算為職工基本保繳費年限。銜接完成后,參保人個人賬戶同時合并。
此外,對于同一時間段出現重復繳費的情況,《暫行辦法》也進行了相關規定:參保人員重復參加職保與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若在同一年度內出現重復參保繳費的,清退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重復時段繳費,并將個人繳費相應金額退還本人。
★繳費期間保險關系可以跨地區轉移
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繳費期間跨地區轉移,可將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資金隨戶籍轉入新參保地,按新參保地有關標準核算,并享受相應待遇;參保人員達到養老金待遇領取年齡,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在原參保地領取養老金待遇。
★居民養老參保人死亡后個人賬戶可繼承,家屬還能領喪葬補助
根據濟政發【2014】1號文件規定:“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待遇領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相關人員在待遇領取人死亡后30日內辦理居民養老保險注銷登記的,一次性發給800元喪葬補助金。”另據濟政字【2014】40號規定:“我市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死亡后,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參保人死亡后,家屬只需到參保地經辦機構辦理注銷手續,即可按程序領取到上述待遇。社保局提醒:一定要在規定時限內辦理注銷和申領手續,以免因注銷超期而影響領取喪葬補助金。
★居民養老保險也有提前退休政策
重度殘疾人可提前5年領取養老金。重度殘疾人經本人自愿申請,可提前5年開始享受養老金待遇,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本年度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迎來“五連漲”
2011年7月,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每人每月55元提高到60元;2012年10月,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至65元;2013年1 月,基礎養老金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70元;1月,基礎養老金由每人每月70元提高至75元;1月1日起,我市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為8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