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5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府【2014】37號)要求,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轉發省政府修訂<廣東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深府【2015】49號,以下簡稱《通知》)經市政府審定后印發實施。深圳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在調整個人繳費檔次、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建立參保繳費激勵機制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便民利民等方面都有新突破。具體表現在:
一是調整個人繳費檔次,鼓勵多繳多得。《通知》適當提高繳費標準和擴大不同繳費檔次之間的差距,將原個人繳費標準每年100元-1000元十個檔次分別提高到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按年度方式繳費,多繳多得。
二是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提升待遇水平。《通知》規定從7月1日起,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具有本市戶籍不滿8周年的,基礎養老金由原來的每月 200元提高到240元;自其具有本市戶籍滿8周年的次月起,基礎養老金由原來的每月300元提高到360元,同時對符合條件的退休人員按調整后的標準進行待遇補發。
三是建立參保繳費激勵機制,鼓勵長繳多得。為解決中青年居民參保積極性不高的問題,《通知》規定對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超過1年增發3元基礎養老金,以激勵居民早參保、長繳費 。
四是建立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實現制度可持續發展。《通知》規定市人力資源保障局、財政委可根據國家、廣東省規定和我市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居民收入以及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或制定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補貼、基礎養老金和喪葬補助費等標準,確保實際待遇水平不下降。
五是不斷提升經辦服務水平,完善便民利民舉措。《通知》規定市社保機構通過購買服務,為年滿70周歲和因重度殘疾、重病導致行動不便的退休人員,上門提供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認證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