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起,我縣決定將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即“新農保”和“城居!)兩項制度合并實施,合并后統稱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
請全縣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朋友,及時到所在村(居)委會參保繳費,并主動索要保險費發票。
為方便廣大居民了解新政策,積極參保,現就有關政策進行一一解讀。
一、參保范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具有廣豐縣戶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二、參保繳費標準
城鄉居保個人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個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按年繳費。
對城鄉重度一、二級殘疾人,經本人或家屬申報后,財政為其代繳養老保險費每人每年100元。
繳費參保人按年繳費的同時,財政還給予繳費補貼,補貼標準為繳100元補30元、繳200元補35元、繳300元補40元、繳400元補45元、繳 500元補60元、繳600元補65元、繳700元補70元、繳800元補75元、繳900元補80元、繳1000元補85元、繳1500元補90元、繳 2000元補95元。
三、養老保險待遇
城鄉居保養老金月計發標準=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139),支付終身。對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每超過1 年,每月增發2%的基礎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根據按中央、省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
四、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虺蔷颖V贫葘嵤⿻r已年滿60周歲(1952年7月1日前出生),在國發〔2014〕8號文印發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繳費,自國發〔2014〕8號文實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新農;虺蔷颖V贫葘嵤⿻r,應按年繳費而繳費中斷、累計繳費年限又不足15年的,應補繳中斷年度的保險費,且不能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五、保險關系轉移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
六、保險關系注銷
參保人出現死亡、出國定居或已享受職工養老保險等其他養老保障待遇的,應終止并注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養老金,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