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費基數分單位繳費基數和個人繳費基數兩部分。
個人繳費基數:以職工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個人繳費基數,按8%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繳費基數。
單位繳費基數:核定單位上年度人均月平均工資后,按照“參保單位上年度人均月平均工資高于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單位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單位繳費基數;對于單位上年度人均月平均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為單位繳費基數,單位繳費基數不能低于職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的規則,核定參保單位的本年度繳費基數,按20%的費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人個賬戶。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個人繳納8%,其余部分由雇主繳納。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達到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后,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待遇。對于低收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低進低出”原則,由本人提出申請,最低可暫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以后逐步過渡到按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費。但按低基數繳費人員退休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也相應降低。根據冀人社發〔2011〕72號規定, 從2011年10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進行了調整,調整后,這些人員可根據自己的收入狀況,選擇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至300%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在計算指數時仍以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參數計算(即:當年繳費工資指數=本人當年實際繳費基數÷當年全省職工平均工資)。繳費基數調整后,仍實行低繳費低待遇、高繳費高待遇的原則。因此,個人在選擇繳費基數時,應根據自己的承擔能力,盡可能選擇較高的繳費基數,以利于到達領取養老金年齡時,能夠領取較高的養老金。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或退休后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全部余額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