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3年4月1日后,我市參保單位離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銀行實行社會化發放。
記者今天從市人社局了解到,青島市早自2003年出臺了《青島市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全面啟動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僅把自收自支、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全部納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而且建立起事業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的機制。自2003年4月1日后,我市參保單位離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銀行實行社會化發放。目前我市機關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還未開始。
改革:2003年起事業單位全部按比例繳納養老保險
實際上,我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始于1994年,至今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1994年5月首先啟動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職工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18%,個人繳費比例為2%。第二階段,1996年3月開展了全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固定制職工單位繳費比例為24%,個人繳費比例為2%;合同制職工單位繳費比例仍為18%,個人繳費比例為2%。第三階段,2003年4月出臺市政府令推開了市直及市內四區事業單位全員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30.5%,個人繳費比例為3%。2004年、2005年個人繳費比例逐年提高一個百分點。2008年單位繳費比例提高至36%。
“青島市2003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主要依據三個原則,堅持建立我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機制;堅持新舊制度平穩過渡、待遇水平不降低;堅持與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目標相一致。”市人社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即在過去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基礎上,把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全部納入養老保險實施范圍,改變過去由財政直接撥付養老金的方式,事業單位全部按統一比例繳納養老保險費,建立養老保險基金,從而在更大范圍內均衡負擔,更好地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其次改革充分考慮了事業單位的歷史和現狀,考慮了改革的力度和職工的承受程度,合理確定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從而有利于改革的平穩啟動和推進。
籌集:養老保險費由國家、用人單位、個人共同負擔
我市2003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涉及的范圍和對象包括四個群體:本市市、區(市)所屬由機構編制部門批準成立的事業單位及其全體在編職工;本市市、區(市)有合同制職工的國家機關及其合同制職工;中央、省、部隊駐青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合同制職工;已經參加青島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中央、省、部隊駐青單位及其固定職工。
那么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費如何籌集?青島市早在2003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國家、用人單位、個人共同負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同時兼顧財政和單位的承受能力。在個人繳費比例和基數中,2003年度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的3%,從第二年起,每年提高一個百分點直到8%。職工個人暫以本人檔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在單位繳費比例和基數中,全體參保單位均按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30.5%繳費。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事業單位職工社會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由30.5%提高到36%。調整范圍包括市直和原市內四區屬事業單位和部分駐青事業單位,涉及在職職工人數約為6.2萬人、離退休(職)人員約為2.7萬人。
發放:“老人”老辦法 “新人”新辦法
青島市2003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堅持與現行事業單位離退休制度相銜接,同時著眼于國家關于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長遠目標,在制度設計上有利于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協調和并軌。 因此2003年以來,我市一直實施的是“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即《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即“老人”,原待遇保持不變,仍按原標準發放養老金。《暫行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即“新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和事業單位調節金三部分構成,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個人帳戶儲存額的1/180計發;基礎養老金以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0%計發。《暫行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四部分構成。其中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與“新人”計發辦法相同;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為:以本人退休前月繳費工資為基數,根據本人在《暫行辦法》實施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增加1.4%;過渡性調節金按基礎養老金與過渡性養老金之和與按原辦法計發養老金差額部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