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
關于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
川人社辦發〔2015〕12號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了切實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5號)精神,按照省領導批示要求,現就做好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對象與時間
提高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的對象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不含在6月30日前已死亡或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待遇領取人員)。增加的基礎養老金從7月1日起執行。7月1日及以后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從享受待遇之月起增加基礎養老金。
二、提高標準及資金來源
我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75元,即在原每人每月60元(含我省自行調整5元)的基礎上增加15元。提高標準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補助。此次增加的基礎養老金金額,不得沖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礎養老金。
三、相關工作要求
(一)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城鄉居民的親切關懷。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落實資金保障,務必于2月10日前將提高和補發的基礎養老金足額發放,及時將黨的政策溫暖送到群眾手中。省上將對各地工作進展情況進行調度。
(二)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各種主流媒體,靈活多樣地搞好政策宣傳,正確把握輿論導向,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不斷增強廣大群眾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制度的認同感。
(三)要結合實際進一步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健全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繳費激勵機制,引導和鼓勵城鄉居民選擇更高繳費檔次踴躍參保、長期持續繳費,通過增加個人賬戶積累,提高養老保障水平,推動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由制度全覆蓋向參保人員全覆蓋轉變。
(四)請各市(州)嚴格按照政策規定,加強數據清理,及時準確做好此次提高基礎養老金工作,并將落實情況于2月13日前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農村社會保險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