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被征地完全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府承擔60%
10月16日,記者從蘭州市人社局獲悉,《蘭州市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已正式發布實施,有效期五年。《辦法》明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土地征收的前置要件,必須實行“先保后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其中政府承擔60%,個人承擔40%。
《辦法》規定,征收土地時年滿16周歲(含16周歲)以上、征收土地面積占現有承包土地面積20%(不含20%)以上的被征地農民應當參加養老保險。將被征地農民按征收的土地面積劃分為完全失地農民和部分失地農民,其中完全失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管理,部分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則與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相銜接。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個人和政府共同承擔,采取在征收土地時一次性躉繳的辦法繳清,其中個人承擔40%,政府承擔60%。
具體繳費標準為:完全失地農民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繳費比例乘以15年計算應繳費總額;部分失地農民以蘭州市上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根據征地數量和對其生活影響程度劃分若干檔次確定繳費總額。同時,2012年印發的《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甘肅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辦法的實施意見》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