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分12檔
市政府日前公布《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決定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兩項制度合并實施,在全市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中個人繳費標準分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個檔次。
繳費檔次可自主選擇
對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參保范圍、繳費標準、待遇領取等作了規定。今后,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以在戶籍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個人繳費標準分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個檔次。上述檔次標準以后會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參保人可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
符合條件可按月領待遇
今后,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在《意見》發布之日前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自《意見》實施之月起,可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個人賬戶余額可依法繼承
今后,每個參保人將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其中,全市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為每人每月75元,各縣(市、區)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該標準。
此外,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依法繼承。遷戶籍可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需要跨地區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的,可在遷入地申請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遷入地規定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已經按規定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無論戶籍是否遷移,其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