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將出臺養老保險改革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企退人員迎“11連漲”、異地就醫結算和就業新常態等,這些與百姓切身利益有關的話題,為百姓所關注。
1月20日,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向社會公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主要工作完成情況,同時也回應了公眾的期待。
“今后,自治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組織實施,將按照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并在人社部實施指導意見下發后,自治區也將出臺實施意見辦法,全面組織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處長馮有寬說。
馮有寬表示,內蒙古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就進行了前期工作,并在全區范圍內調取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及離退休人員的基本信息,利用所有的信息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政策進行測算。并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后,所涉及的具體問題組織力量進行了初步研究。
同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全面組織實施是非常復雜的過程,許多政策需要具體細化。如“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設立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政策究竟如何過渡,并且由于每一層階的各種情況不同,要保持各類工作人員養老金水平的平穩銜接,都有待研究后才能確定。
目前,包頭市等盟市試點性的養老金改革的試點政策,以及自治區直屬事業單位的部分新聘工作人員試點改革政策,如何與國家政策相接軌都有待研究后才能確定。
在多年從事養老保險工作的馮有寬看來,此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的框架結構,與企業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相一致,包括繳費費率、計發辦法、轉移接續辦法等,都照搬了企業養老保險的模式。
改革的對象分為三類,分別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是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個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個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并以銀行利率計算利息,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養老保險的計發模式也與企業基本相同,仍然以15年為底線。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如,工齡30年即可得30%。同時以10月1日為界,針對不同類型的人群做出不同的制度安排。在這一天之前退休的被視為“老人”,這一天之后參加工作的被視為“新人”,在這一天之前參加工作且這一天之后退休的被視為“中人”。
簡單而言,這次改革就是通過施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中人設立過渡性養老金”來實現制度的平穩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