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雙軌制正式廢除 個人賬戶余額可繼承
今天,國務院正式發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方案明確,機關、事業單位建立與企業相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單位和個人繳費,改革退休費計發辦法。另外,職工如果未領夠139個月即死亡,養老金余額可繼承。
圖解: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
改革后養老金如何計算?
①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②個人工資超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基數。
細說“養老金余額可繼承”
我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計發月數是139個月,也就是個人賬戶中的錢分139個月發完,按照60歲退休計算,職工領自己的錢要到71.5歲才能領完,在此之前死亡的,個人賬戶里的余額都可繼承。
養老保險并軌不等于待遇拉平
截至2012年底,我國公務員總數達到708.9萬人;目前,全國共有事業編制人員3153萬人。合計接近3900萬人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養老保險改革的重要群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是我國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執行者,也是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者。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關于自身待遇會不會降低?對此,官方曾明確指出,“改革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確保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改革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原則,處理改革前后退休人員待遇水平的平穩銜接。由此可見,“并軌”,并不意味著待遇水平的降低。同樣,“并軌”也不等同于“制度融入”以及“各群體待遇拉平”。
從全社會范圍看,“并軌后,不同性質單位和各類崗位的基礎養老金將趨同,待遇差別主要體現在與單位效益和個人績效直接掛鉤的職業年金。個人貢獻的多少與將來的待遇產生關聯。而所謂職業年金,是指公職人員補充養老保險。職業年金既不是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而是一項單位福利制度,是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