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湛江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的通知
各縣(市、區)、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南三島濱海旅游示范區社會事務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地方地稅局《關于統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下限和單位繳費比例的通知》(粵人社函〔2014〕2789號)規定,現將調整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通知如下:
一、從1月1日起,原來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為18%、12%的用人單位,單位繳費比例統一調整為15%,個人繳費比例8%不變;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20%(含個人繳費比例8%)不變。
二、從1月1日起,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下限調至2408元。
三、各縣(市、區)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做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調整工作,尤其要以《社會保險法》為依據,加強政策宣傳,全力完成企業職工全員足額參保繳費任務,做到應保盡保、應收盡收,切實維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確保養老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附:關于統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下限和單位繳費比例的通知(粵人社函〔2014〕2789號)
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湛江市財政局
湛江市地方稅務局
12月30日
附件
關于統一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下限和單位繳費比例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關于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3號)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廣東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09〕15號)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統一全省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和繳費工資下限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1月1日起,將全省各地級以上市企業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統一至13%-15%,其中單位繳費比例高于15%的調整至15%,低于13%的調整至13%,單位繳費比例在13%至15%之間的維持不變。同時,各地級以上市對本市戶籍人員和非本市戶籍人員,對不同所有制企業必須執行統一的單位繳費比例,不得執行不同的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