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養老保險可以補繳或續繳啦!
今年,國家出臺的補繳養老保險費新政策,對未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人員及中斷繳費企業和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做出明確規定,為各類人員補繳以前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提供了政策依據。
此項政策,對于年滿60歲以上的老人,類似于幾年前的五七工政策。來說只要補繳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就可享受到每個月的退休金啦!
有需要的居民,現在就可帶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原件、一寸照片到所在社區、村進咨詢、辦理。
下面是新疆烏魯木齊關于補繳的通知
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轄區各位參保人員:
為加快推進統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建設,不斷解決、努力滿足群眾利益訴求,發揮社會保障穩定器、安全網的作用,打通服務群眾“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障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3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中斷繳費和未按規定繳費,要求補繳其養老保險費的,可按同期養老保險繳費政策進行補費,并按規定加收利息。
已參保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的,可以當期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養老保險費,但不得補繳本人初次參保繳費之前的養老保險費,且初次參保繳費時間不得早于《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自治區城鎮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通知》(新政發〔1998〕98號)下發之日(1998年12月18日)。
已辦理退休手續的上述人員,不再辦理補費事宜。
二、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農牧企業)固定職工,本人自愿要求參保補費的,可比照原自治區勞動保障廳《關于原國有單位職工脫離原單位后要求參保補費或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勞社養字〔2002〕84號)相關規定進行補費。補繳基數為歷年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其中,1996年1月1日之前參加工作的,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1996年1月1日之后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補繳年限不得少于10年。補繳后,本人原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但其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得超過本人參加工作之日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其基本養老金待遇從繳清費用的次月起按《關于調整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新政辦〔2006〕59號)核定發放。
三、《社會保險法》實施前,與各類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已脫離原單位的其他城鎮勞動者,本人自愿要求補繳工作期間養老保險費的,可按自治區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政策進行補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從《勞動法》實施之日(1995年1月1日)起補繳;《勞動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之月起補費。補繳基數為歷年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曾在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工作滿三年以上且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具有城鎮戶籍的上述同類人員,也可按上述規定補繳至法定退休年齡。補費后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以順延;順延5年后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但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5年及以上的,補費后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足15年。其基本養老金待遇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辦法執行。
四、本通知自10月1日起施行,之前自治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幸福路南社區居委會
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