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城鄉養老保險轉移銜接重復繳費部分如何處理?
近期,部分群眾來電咨詢,之前同時參加了城鎮職工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現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想要辦理轉移銜接,對于重復參保繳費的部分應當如何處理?
答:根據《關于貫徹實施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5〕48號)規定,參保人員辦理銜接手續時,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其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的征地補貼本金退還本人;享受代繳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費政策的殘疾人,其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的個人繳費本金和集體補助本金退還本人,代繳部分不予退還。參保人員重復繳費時段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含征地補貼)退還本人后,其未重復繳費的時間累計計算到年,不滿1年的不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