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區放寬可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范圍
據新疆網訊 自治區放寬了可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范圍。如果你曾中斷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這個月開始,在一定前提下,可按相應辦法進行補費。
17日,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財政廳聯合制定的《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開始下發。各地州市人社部門、財政部門、中央駐疆統籌單位,在接到通知后,將按規定執行相應政策。
新的政策從本月1日起施行,之前自治區有關規定與此不一致的,將按此次規定執行。以前,未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破產國有企業職工,符合條件的可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而其他人員,如果出現中斷繳費情況,不允許補費。
現在,未辦理退休手續的參保職工、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參保的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農牧企業)固定職工;《社會保險法》實施前,與各類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已脫離原單位的其他城鎮勞動者,或者是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曾在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工作滿三年以上、且在今年10月1日前具有城鎮戶籍的該類人員,在一定的前提條件下,都可以進行補費了。
對于中斷繳費的那些年,補費和不補費差別在哪?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養老保險處相關人員表示,為體現公平,現行養老政策鼓勵多繳多得,退休人員領取的養老金多少,與其繳費年限掛鉤。
2005年以來,自治區已連續十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其普遍調整,一直都是兩個部分,每人每月統一按一個標準額增加的部分,以及與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掛鉤的部分。
今年調整時,掛鉤繳費年限,已改變了往年從參保人員繳費的第16年開始計算增發的做法,而是按照實有繳費年限數計發,也就是說所有的繳費年限都可算錢。今年的標準是退休人員繳費每滿一年,養老金每月增發5元。
從一家企業辭職后自己開店的張青,曾中斷繳費三年,他繼續繳費的時候打聽過,不讓補費,但在退休時會將之前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現在經濟上允許,又是多繳多得,我是想補上。”他準備在烏魯木齊市人社部門接到通知開始執行新規定后,就去咨詢、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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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人員補費執行標準不同
參保職工
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職工,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斷繳費和未按規定繳費,要求補繳其養老保險費的,可按同期養老保險繳費政策進行補費,并按規定加收利息。
靈活就業人員
已參保的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斷繳費,可以當期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補繳養老保險費。
此類人員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本人初次參保繳費之前的養老保險費不能補繳,且初次參保繳費時間不得早于《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的通知》(新政發〔1998〕98號)下發之日(1998年12月18日)。
機關事業單位、國企職工
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原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農牧企業)固定職工,本人自愿要求參保補費的,可比照原自治區勞動保障廳《關于原國有單位職工脫離原單位后要求參保補費或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勞社養字〔200284〕號)相關規定進行補費。補繳基數為歷年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需要注意的是,1996年1月1日之前參加工作的,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1996年1月1日之后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之日起補繳,補繳年限不得少于10年。
補繳后,本人原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限(國家認可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但其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得超過本人參加工作之日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年限。其基本養老金待遇從繳清費用的次月起按《關于調整完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新政辦〔2006〕59號)核定發放。
其他
《社會保險法》實施前,與各類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并已脫離原單位的其他城鎮勞動者,本人自愿要求補繳工作期間養老保險費的,可按自治區自由職業者、靈活就業人員養老保險繳費政策進行補費。
補費起始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前參加工作的,從《勞動法》實施之日(1995 年1月1日)起補繳;《勞動法》實施后參加工作的,從參加工作之月起補費。補繳基數為歷年自治區職工月平均工資。
對于這類人員中,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若其曾在城鎮各類用人單位工作滿三年以上且在今年10月1日前具有城鎮戶籍,也可按上述規定補繳至法定退休年齡。如果他們在補費后繳費年限不滿15年,可以順延;順延5年后仍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但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5年及以上的,補費后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一次性補足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