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養老保險新政:達到退休年齡后,繳費不足15年也可領取!
浙江養老保險新政實施主要解決城鎮職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交叉問題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繳費年限不足15年也可領取。
浙江版《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首次在浙江省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微博“浙江發布”全文公布。
該辦法很大程度上解決了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的養老保險交叉問題,若一個人既參保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工保”),又參保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保”)的,達到職工保法定退休年齡后,可根據政策享受其中一種保險,另一種保險中個人賬戶儲存額可得到一次性退還。
“國家辦法”7月實施
我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辦法規定:一個人同時參加了職工保和城鄉保,在達到職工保法定退休年齡后,職工保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保轉入職工保。相應待遇按照職工保辦法計發。
這個人若參加職工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可申請從職工保轉入城鄉保,待達到城鄉保規定的領取條件時,相應待遇也要按照城鄉保辦法計發。
根據辦法,參保人若是從城鄉保轉入職工保,城鄉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職工保個人賬戶。但是城鄉保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職工保的繳費年限。反之也是。
一些務工人員經常會在進企事業單位上班時,也在老家繳了城鄉保,對此辦法規定:參保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其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得計算職工保的繳費年限,并將城鄉保的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浙江辦法”更實惠
我省于1月起出臺實施了《關于建立城鄉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在當時的這個地方版“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里,杭州、寧波等地就已制定施行了各自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因此,浙江省在今年7月1日實施國家層面出臺的辦法時,還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了具體意見辦法,形成浙江版《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
根據我省意見,如果一個人參加了職工保和城鄉保,達到職工保法定退休年齡,但職工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先申請按當地個體勞動者繳費標準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申請辦理從城鄉保轉入職工保的銜接手續。
而如果在達到職工保法定退休年齡后,他的職工保繳費年限既不足15年的,又不愿延長繳費的,也不申請從職工保轉入城鄉保,可按規定申請終止職工保關系,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多補發給他部分工資。
這部分工資的計算方法是,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比如這個人的職工保繳費3年,他的繳費指數恰為當年社會平均月工資,那他就可以獲得3個月的當年社會平均月工資。
如果這個人達到職工保法定退休年齡后,職工保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又不申請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他的城鄉保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實際繳費年限財政繳費補貼資金及其利息,將可以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城鄉保關系。他若申請從城鄉保轉入職工保,其城鄉保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實際繳費年限財政繳費補貼資金及其利息,則要并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相比于國家辦法,發生上述兩種情況時,我省辦法將更加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