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鄉養老和職工養老實現轉移接續
從青海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獲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實現轉移接續,保障了參保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之間的權益。
無論是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將個人賬戶存儲額(含政府、集體補助部分)全部轉移,合并累計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對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也允許延長繳費后再銜接,最大限度地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適用于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這兩種制度,需要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主要涉及兩類群體:進城務工的農民,在鄉務農時參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進城務工時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就業不穩定的人員,未就業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就業后按照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靈活就業人員在兩種養老保險制度間交叉選擇參保。
這些人員在長達幾十年的勞動生涯中,可能在兩種制度中都參保繳費,需要辦理制度銜接手續。關于適用范圍,還有兩類需要注意的情況:在某一種制度中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要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對于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兩種制度中任何一種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在實際中,由于不同制度的參保繳費具體規定不同等原因,城鄉流動就業人員在同一年度某個時段重復參保繳費的現象難以完全避免。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和待遇,對于因個人重復繳費而產生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退還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