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項制度參保人員可相互銜接 職保延長繳費期間可按月享受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
據義烏市社保處消息,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對完善養老保險制度的相關政策意見,省相關部門結合浙江實際,制定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和《關于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兩項新政策均從今年7月開始實施,其中一些變化值得參保人員關注。
城鄉居保政策新變化
根據文件精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正式更名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保),并在待遇領取條件、賬戶繼承、兩項制度銜接等方面做出了新規定。
★待遇享受
從7月11日開始,具有本市戶籍,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未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離休、退休、退職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職保)待遇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可按月領取養老待遇。對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允許補繳15年,但補繳部分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城鄉居保參保繳費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實際繳費年限財政繳費補貼資金余額及其利息可依法繼承;同時可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補助費標準為參保人員死亡當月當地基礎養老金標準的20個月金額。
城鄉居保參保人員如同時符合享受其他喪葬待遇條件的,其喪葬補助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不重復享受。
★制度銜接
參保人員申請從城鄉居保轉入職保的,城鄉居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包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實際繳費年限的財政繳費補貼及其利息,下同)并入職保個人賬戶,但其繳費年限不合并計算或折算為職保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也可申請從職保轉入城鄉居保,職保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保個人賬戶,其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保的繳費年限。
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了職保和城鄉居保,其重復繳費時段只計算職保繳費年限,并將城鄉居保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給參保人。
兩種制度
轉移銜接細化規定
為解決參保人員在同一參保地、不同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轉移銜接問題,《關于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明確了相關細則。
★延長繳費
參加職保、城鄉居保兩種制度需要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以下簡稱兩項制度參保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后,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先申請按當地個體勞動者繳費標準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申請辦理從城鄉居保轉入職保的銜接手續。但已按國家和本市規定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制度銜接
兩項制度參保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后,職保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不愿延長繳費,也不申請從職保轉入城鄉居保的人員,可按規定申請終止職保關系,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兩項制度參保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后,職保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不申請從城鄉居保轉入職保的,其城鄉居保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城鄉居保關系;申請從城鄉居保轉入職保的,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并入職保個人賬戶。
★待遇領取
兩項制度參保人員需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社保經辦機構應先按有關規定確定職保待遇領取地,并由職保待遇領取地負責歸集參保人員職保關系。
兩項制度參保人員,達到職保法定退休年齡,因職保繳費不足15年申請延長繳費的,在延長繳費期間,年滿60周歲符合城鄉居保待遇領取條件的,可按月享受參保地的基礎養老金,待其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按規定按月領取職保待遇,不再享受城鄉居;A養老金。
據統計,目前這類人員有1266人,其中義烏市戶籍人員1087人,非義烏市戶籍人員179人。義烏戶籍的人員,請本人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銀行卡或存折(工行、郵政儲蓄)原件及復印件到就近戶籍所在地勞保所辦理城鄉居;A養老金待遇領取手續;非義烏戶籍人員請及時與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