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完善養老保險政策 使用農民工單位要按職保辦法繳費
河北省政府出臺《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相關問題的意見》
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按職保辦法繳費
河北新聞網訊(河北日報、河北新聞網記者郭東)河北省政府近日出臺《關于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相關問題的意見》,對已經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參保人員依法進行規范。依據相關政策規定,河北省各類企業、事轉企單位、在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組織)及其職工、在公共就業和人才交流服務機構托管檔案就業人員、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個體工商戶雇主個人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8%繳費
《意見》規定,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其雇主個人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按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單位繳費部分,以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按20%繳納。單位繳費工資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或無法核定工資總額的,以雇主個人和所有雇工繳費基數之和為繳費基數。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雇主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使用的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農民工),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辦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足15年的職工,可選擇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延長繳費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繼續繳費地為河北省的,符合在企業繼續就業條件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按照國家和河北省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未在企業繼續就業參保的,可以個人選擇按照河北省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延長繳費。
《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選擇按照河北省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延長繳費的,延長并連續繳費滿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按照延長繳費滿5年繳費時的繳費標準,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辦理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實施后開始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選擇按照河北省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繼續繳費的,直至繳費滿15年,辦理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應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政策參保繳費
對曾在原公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參保繳費滿10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以上,后又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女性人員,可以選擇50至55周歲之間任一周歲年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含勞務派遣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建立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的除外)后,應按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政策參保繳費,不得以辦理個人委托存檔方式,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用人單位整體在中介服務機構委托管理人事檔案的,中介服務機構應按單位參保辦法辦理參保登記。勞務派遣單位應依法按照國家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