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社保局獲悉,該局發出《關于執行廣東省一次性補繳政策的通知》,對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早期下鄉知青等群體的養老保險補交問題作出規定。
該通知說,上述一次性補繳政策涉及不同的人群,補繳基數、繳費比例以及待遇計發都有所不同,需嚴格審核申請人的身份條件、工作經歷、原企業性質以及申請人與原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原始資料和證明材料等,不能擅自擴大適用范圍。
符合條件的參保人,向直屬分局申請辦理一次性補繳,一次性補繳完成后,符合在本市申領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由直屬分局受理。綜合業務處、計財處、征收處、養老處和技術保障部進行協助。
符合在本市申領按月享受基本養老金條件的人員,在本市的繳費年限(不含在本市的一次性補繳年限,下同)滿10年以上的,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具有深圳戶籍的,按本市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計發待遇;在本市的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非深圳戶籍人員,按廣東省養老保險政策規定計發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