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隨著《青海省關于貫徹落實〈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出臺,青海省開始正式實施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并軌,在全省建立統一的城鄉養老保險制度。新的政策出臺,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銜接的具體事宜,成為很多參保者關心的問題,就此,記者采訪了省人社廳有關負責人,該負責人就《暫行辦法》和《實施意見》的政策作了解讀。
一問: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主要面向哪些人群?
答:適用于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這兩種制度,需要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主要涉及兩類群體,一是進城務工的農民,在鄉務農時參加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進城務工時參加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二是城鎮就業不穩定的人員,未就業時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就業后按照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靈活就業人員在兩種養老保險制度間交叉選擇參保。這些人員在長達幾十年的勞動生涯中,可能在兩種制度中都參保繳費,需要辦理制度銜接手續。關于適用范圍,還有兩類需要注意的情況,一是在某一種制度中跨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要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規定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二是對于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兩種制度中任何一種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制度銜接手續。
二問:參保人員何時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人員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或我省規定的退休年齡(以下簡稱退休年齡)后,可以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銜接手續;參保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退休年齡前,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三問: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的怎么辦?
答: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后,若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可以按規定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并辦理銜接手續;若延長繳費后其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仍未滿15年,也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
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且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又不愿延長或補繳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且不愿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按照我省2005年改革城鎮職工養老金計發辦法的規定,可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城鎮職工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一年再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終止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但仍保留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
四問: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時,其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計算?
答:參保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算,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五問: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時,其養老保險待遇如何計算?
答: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六問:參加我省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如何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
答:參加我省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時,其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先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后,再按照《暫行辦法》和我省《實施意見》規定辦理轉移銜接手續。分次繳費的人員必須在足額繳清養老保險費及政府補貼資金足額到位后,再辦理轉移銜接手續。